大野狼@日中翻譯😴
【關於三年前「英雄魂」《假面騎士劍》椿隆之見面會活動的事件】Part 2
開頭還是先放懶人包:

周先生與我之間的事情,民事二審(因為他不服一審提出上訴,所以有了二審的階段)判決結果出來了,司法院網站有公開判決內容可供查詢。

判決結果的重點節錄如下(被上訴人是我,上訴人是周先生):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本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審酌上訴人前述不法行為之手段及受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刪除如附表二編號10、19之貼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固屬有據。』

簡單來說,就是法官判決那位周先生需要為他的所作所為
「賠償10萬」、「刪除相關貼文」、「貼文道歉」。

剩下的說明下收↓
大野狼@日中翻譯😴
====懶人包結束,以下文長====

其實我上次貼民事一審結果的時候,就覺得周先生應該會提上訴,結果也不出我所料,不過二審並沒有什麼翻盤的狀況,或許可以說人在做天在看吧?我個人是希望這件事可以告一段落,不過他還是有上訴的權利,再上訴的話我也只能深感無奈。

以下再次以我個人的角度,解釋一下這整件事的前後經過:

喜歡特攝片演員的朋友,或者跟我比較熟的朋友或許還有印象,2018年「英雄魂」團體有辦過一場「椿隆之」(飾演《假面騎士劍》主角)演員的見面會。(「英雄魂」團體現已改名,仍然有在辦活動,這裡不贅述)

後來團體內有一些摩擦,網路上也有引起相關討論,而我個人曾以工作人員的身分參與過整體活動的一部分,算是被捲入了那場爭執之中。
大野狼@日中翻譯😴
簡單來說,當時該團體有一位周先生,在活動當天以及活動過後,做出了一些我個人覺得有點過份的行為,尤其針對我的部分我個人是難以忍受,不得已只能訴諸法律處理。

事發是在8月18日活動當天早上,包含我在內的工作人員都在活動現場做場佈和最後的準備,周先生則是比絕大多數的工作人員都還要晚到場。周先生一到場就是大聲嚷嚷,要所有人去向他打招呼,也喊聲說不向他打招呼就會被趕出場。
大野狼@日中翻譯😴
我向他打個招呼之後,不知道為什麼,他就一直口出惡言,甚至有作勢要揍我、拿東西砸我的行為。當下我真的是嚇了一大跳,不過還是盡量心平氣和地勸他冷靜,只可惜沒有效果。迫於無奈,我就當場被他「開除」。後來我和「英雄魂」的主辦報備之後,我便離開了活動的工作崗位。

對於這種狀況,我個人除了驚嚇之外也覺得莫名其妙。驚嚇的點想當然耳是周先生的暴力行為;莫名其妙的點是,「英雄魂」的主辦在活動前完全沒有提過有那位周先生的參與,直到活動過後才在臉書貼文說周先生是活動場地的出資者。(主辦在行前會議對工作人員的說法是,活動場地費並非由任何人支付,是漫博主辦單位直接贊助的)
大野狼@日中翻譯😴
另外,就如之前網路上討論過的一樣,當天的活動是有不理想的地方(當然地,活動很難百分之百完美)。而周先生對此的反應則是在活動過後,以臉書貼文接二連三地謾罵工作人員,被謾罵的當然也包括當天被他「開除」的我在內。
大野狼@日中翻譯😴
整段經過大概就是這麼一回事,至於周先生具體對我做過哪些行為,之前我在一審判決內容的貼文內有提過,不過從這次二審的判決中,也可以再次瞭解。判決內容節錄如下(內文上訴人是周先生,被上訴人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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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被上訴人主張遭上訴人持紅龍柱作勢攻擊之事實,應認為實在……上訴人於前揭事件發生後,於個人臉書發表……「這傢伙差點就被我揍」、「就那天差點被我修理那位」云云之留言……堪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前揭時、地,持紅龍柱作勢攻擊被上訴人一節為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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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於前揭時、地持紅龍柱作勢攻擊被上訴人之事實,堪予認定。又該行為客觀上足使一般人擔憂遭致傷害,而足生畏怖之心,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威脅行為危害被上訴人身體權之舉動,致其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受到侵害,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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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0、17、19之貼文、留言,均於前後內文指明對象……足使見聞訊息之人得知該言論所指對象為原告。而該等言論以……云云形容被上訴人,貶抑、抽象謾罵被上訴人人格、嘲弄被上訴人外型,明顯悖離針對客觀事件評價之合理範疇,當屬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行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前述不法言論,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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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上訴人於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貼文,刊載內容有被上訴人全名、照片……使瀏覽者能輕易識別被上訴人身分及其非公開之對話內容,佐以上訴人在貼文上加註……等語(原審卷第91頁),顯見上訴人揭露被上訴人上開個資目的,在於發洩上訴人個人對被上訴人不滿之情緒,與該等個資之蒐集、使用目的無合理關聯,且其手段乃使不特定人均得於臉書見聞、轉載被上訴人上開個資,核屬過度侵害被上訴人個資隱私權、自主使用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3之貼文行為,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個人資料隱私權、自主使用權等情,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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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於前揭時、地,僅因被上訴人打招呼方式未符合上訴人主觀期待,即持紅龍柱作勢攻擊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自由權受侵害之情節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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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連續為如附表二編號10、17、19等臉書貼文、留言,以「毒瘤」、「痴肥」、「爛咖」等字眼侮辱、謾罵被上訴人人格,攻擊被上訴人外型,使不特定人得見聞、轉載該等言論,致見聞貼文之網友相繼留言跟風嘲弄被上訴人;另上訴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0之貼文載有「麻煩有認識他的朋友通知他一下、告訴他,我在噹他!叫他別想不開!!問他要不要考慮參加阿渭師受害者聯合會?」等語,顯然上訴人乃惡意將前揭貶損被上訴人人格之言論散布於兩造同好及朋友圈,以網路霸凌之手段,侵害被上訴人格尊嚴至鉅;又以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貼文行為,公開載有被上訴人全名、照片與他人私下談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侵害被上訴人之個人資料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使用權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本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大野狼@日中翻譯😴
如上所述,我相信判決的文字會比我或周先生都還要客觀,判決內容提到的的確就是發生過的事情。當然地,除了我上面貼出來的部分之外,判決書內文有詳細地提出法庭上的兩造說法、兩方證人的說法,法官判定的過程等等,如果有興趣的話,也可以點進連結看一看全文。
判決的詳細內容可以到司法院網站上面看: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524 號民事判決
大野狼@日中翻譯😴
總而言之,對於這整起事件,目前民事二審的判決內容是這樣子。講到這邊之後,我想我應該也沒有什麼需要補充的了。當然地,同樣一件事情,在不同人的眼裡或許會有不一樣的容貌,但既然這都已經走法律途徑了,我想還是判決的內容最為客觀吧。

在這裡也感謝一直以來選擇支持、安慰我的各路朋友、前輩以及合作夥伴,謝謝你們在這個事件發生後仍然維持合作關係,或是繼續當朋友,願意聽我吐苦水、給予建議、給予協助。太肉麻的話我就不說了😂
大野狼@日中翻譯😴
====說明結束====
大野狼@日中翻譯😴
希望整件事能盡快告一段落
生活內底揣趣味(生活中找樂趣)
辛苦你了 OTL 真的希望這件事情可以盡快結束
大野狼@日中翻譯😴
生活內底揣趣味(生活中找樂趣) : 感謝
我也希望趕快結束,但民事最多可以三審,所以很難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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