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說
Thu, Apr 8, 2021 12:43 PM
Thu, Apr 8, 2021 12: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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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花蓮王
採購法
花蓮縣政府打球囉!
軒 - 花蓮縣政府發了三點聲明想要甩鍋,但其實破綻百出: "第一、本次引起太魯閣408車次事故之臺灣鐵路...
花蓮縣政府發了三點聲明想要甩鍋,但其實破綻百出:
"第一、本次引起太魯閣408車次事故之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之得標承包廠商為「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實非「義祥工業社」或是「義程營造」,相關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或是非法行為,應由承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核,或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會,非花蓮縣政府。"
早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題報告就說了,義程營造在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了,如果花蓮縣政府有通報,義程營造不僅不能標政府工程,連當東新營造的分包商都不行,花蓮縣政府是在哈摟?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Thu, Apr 8, 2021 12:44 PM
"第二、「義程營造」在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花蓮縣政府主動移送檢調並提起告訴,經法院審理才在110年2月19日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花蓮縣政府是不知道採購法101條怎麼寫?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抱歉,是"辦理採購的機關"發現廠商有這樣的情形就要通報了,還要工程會修法?是要修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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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Thu, Apr 8, 2021 12:44 PM
"第三、工程會吳澤成主委立院答詢時,以張冠李戴,魚目混珠之方式,將重大工安意外之責任甩鍋花蓮縣政府,實為模糊焦點,企圖規避工程會應負起之責任,特此聲明。"
別想閃,這一次的悲劇,你們應該是躲不掉了。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Thu, Apr 8, 2021 12:44 PM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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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Thu, Apr 8, 2021 12:47 PM
集中
@surname_chikamui - Rip 本來想說太魯閣列車出軌出事又要被罵了,結果居然是工程車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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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Thu, Apr 8, 2021 12:47 PM
@surname_chikamui - #花蓮王 中國國民黨吃人血饅頭搞政治鬥爭 #採購法 #家族企業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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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Thu, Apr 8, 2021 12:56 PM
Thu, Apr 8, 2021 12:56 PM
グローリア 雲
法條就在那邊,花蓮縣政府打球囉!
李義祥的義程營造公司過去曾被判刑,違反政府採購法101條規定,應該3年不能標工程、擔任分包商,但為何還能擔任東新營造的分包商。王國材表示,他了解被判刑的是花蓮縣政府的案子,依照規定是主辦單位要依據採購法101條規定,廠商被判有期徒刑就要公告到工程會網站、採購公報裡面,通知所有政府單位,這樣大家就能知道在處分期限內不能發包給他;電子採購網還查詢不到的話,就要看花蓮縣政府有沒有公告上去。
台鐵出軌》被點名接交通部長 王國材希望林佳龍繼續留下來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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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Thu, Apr 8, 2021 12:56 PM
@Turtle56 - "第一、本次引起太魯閣408車次事故之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
吾皆娑婆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Fri, Apr 9, 2021 9:21 AM
李義祥公司遭判有罪仍取得標案 工程會揭花蓮縣府放水 | 生活 | NOWnews今日新聞
@Turtle56 - 太魯閣意外燒出政府採購弊端!交通委員會今(8)日針對該工程發包、監造、施工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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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次引起太魯閣408車次事故之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之得標承包廠商為「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實非「義祥工業社」或是「義程營造」,相關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或是非法行為,應由承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核,或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會,非花蓮縣政府。"
早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題報告就說了,義程營造在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了,如果花蓮縣政府有通報,義程營造不僅不能標政府工程,連當東新營造的分包商都不行,花蓮縣政府是在哈摟?
花蓮縣政府是不知道採購法101條怎麼寫?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抱歉,是"辦理採購的機關"發現廠商有這樣的情形就要通報了,還要工程會修法?是要修什麼法?
別想閃,這一次的悲劇,你們應該是躲不掉了。
法條就在那邊,花蓮縣政府打球囉!
李義祥的義程營造公司過去曾被判刑,違反政府採購法101條規定,應該3年不能標工程、擔任分包商,但為何還能擔任東新營造的分包商。王國材表示,他了解被判刑的是花蓮縣政府的案子,依照規定是主辦單位要依據採購法101條規定,廠商被判有期徒刑就要公告到工程會網站、採購公報裡面,通知所有政府單位,這樣大家就能知道在處分期限內不能發包給他;電子採購網還查詢不到的話,就要看花蓮縣政府有沒有公告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