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採購法]
Re: [新聞] 抓到了!李義祥今年2月早被判關半年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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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所以花蓮縣政府要去提報義程營造停權,其他機關不能越俎代庖。 另外停權是一種行政罰,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才處時效為3年; 如2014年發生偽造情事,現在也過了停權時效.... 如果沒有其他事證,還真的沒有停權的理由.... 只能怪花蓮縣政府沒有及時去停權.... 這是交通部的權責嗎?
〖丁】
Re: [新聞] 抓到了!李義祥今年2月早被判關半年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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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負責人就算是同一人又如何 採購法處置的對象是廠商 在法律上不同廠商即為不同人格
〖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肇事工程車司機李義祥為分包商負責人,卻擔任包商工地主任,除違反營業法外,還有借牌轉包的可能。另外義程營造在104年承包花蓮縣府採購案時違法,然而縣府未啟動停權,將請縣府說明。
〖丁】
https://images.plurk.com/6ouQndatQosI6B6RuLLrk9.jpg ←不容易停權還開一堆公司去接案的原因
〖丁】
換句話說,業主不需要為承包商的行為負責,只須為自己於定作或指示的故意或過失負責。而且,關於業主的故意或過失,應由被害人負責證明,若無法證明,業主就不需要負責。關於定作或指示的過失,典型的例子是,業主知道承包商沒有施作某種工程所必要的證照或專業,卻還是把工程發包給它;或業主為了節省成本,指示承包商省略某些工項或材料。
〖丁】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承包商有一定的獨立地位,不受業主的監督指示,關於承攬事項的執行,承包商應自行預防、分散危險;甚至,關於承攬事項,承包商往往比業主更加專業,要求業主為承包商的行為負責,反而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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