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5 PM
21
3
[無罪推定、不要過快落入主觀臆測、公眾討論之必要]
關於鄭家純提出主持尾牙遇到的性騷擾事件,有人以無罪推定原則來反對公眾輿論,但我覺得有問題。
1.無罪推定的定義
刑事被告為何推定無罪?~談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刑事被告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訴審判確定其為有罪之前,均應推定其無罪。所以如果被告經合法審判而罪證確鑿,證明其就是真正的犯罪兇手,當然就必須處以刑罰。//
-調查中的確認偏誤:若檢察機關存在著「嫌疑人有罪」的定見,在調查階段時,就有可能下意識略過對嫌疑人有利的調查方向與證據
-審判中的確認偏誤:若法院抱持著「被告有罪」的定見,在審判時,即使調查的證據再全面,也有可能被法官疏忽,或負面解讀,而做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5 PM
當然,若司法機關抱有「被告無罪」的定見,確認偏誤也會導致證據搜集與判決偏離事實。但相較之下,「被告有罪」的定見較易形成、其不利後果也較嚴重:
//為何古人和近代文明的法律在「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間選擇了「無罪推定」?其實兩者各有所偏,
不得已在兩害相權下取其輕
。「有罪推定」原則會讓刑事被告承擔自證無罪的責任,
被告僅憑一己之力勢難證明清白之身,而司法機關也容易形成「寧枉毋縱」的態度
。結果若真罰錯了人,將產生兩個被害者:一個為兇手所害,一個受不義法律所害,而真正罪犯卻逍遙法外。//
→不利後果:
-被告以個人單獨之力,難以和司法機關的國家權力與資源抗衡
-「寧枉毋縱」的國家權力壓迫,對人民權利侵害甚鉅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5 PM
2.公權力侵害與「社會性死亡」的嚴重性
張娟芬專欄:無罪推定原則不是你用的【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系列七】--上報
//它(無罪推定原則)是被告的急救包,既微薄,又脆弱,但它是被告僅有的;
因為被告面對國家權力的追訴,就是這麼弱勢。
//
→這篇文章也說明了「無罪推定原則」在於對國家權力警惕與限制
但公眾輿論的威力,即使不如國家權力的侵害程度,私刑正義與「社會性死亡」的嚴重性也不容小覷。
此時,仍能說「無罪推定」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公眾輿論的「有罪推定」並無大礙嗎?
參見私刑正義相關事件與評論:
https://opinion.cw.com.tw/...
私刑正義 - 最新文章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6 PM
我認為,雖不需要求大眾在討論社會事件時應抱持著與司法機關相同的無罪推定標準(畢竟大眾沒有權力與能力像司法機關那樣調查證據與審判),但仍有需要提醒大眾在評論時不要過快落入主觀臆測。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6 PM
有罪推定或無罪推定,都會讓我們下意識地就自己的經驗去詮釋事件發生經過、當事人心態,並隨意貼上標籤與情緒化反應,妨礙我們理解案件的真實經過。
留意思考過程中的各種偏誤,當腦中冒出「他就是變態噁人」、「性騷擾指控一定是栽贓誣陷」的反射性想法時,先保留空間,容納其他解讀與觀點的可能性。
但「不要過快落入主觀臆測」的呼籲,不代表不可以評論或不可以認定「受指控方有做錯事」。
容納各種可能性只說明了「不要過快的排除任一種可能」,而不是說「在看過當事人與第三方的種種說明,並盡量推理、發展自己的論述後,仍不可以做出自己的評論與假設」。
因為公眾討論有很重要的意義,尤其是性犯罪、性騷擾這種牽涉很多行為解讀的模糊空間的案件。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6 PM
3.行為解讀的模糊空間
不同人對同一個客觀行為,會有著不同的主觀解讀。
即使是有著明確規定的法律條文,對某一個行為是否符合某個罪的要件,仍有司法機關的判斷空間。
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名詞解釋
//自由心證其實就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依據的方法,必須符合科學的邏輯和
一般社會常理
。因此在處理案件時,必須要注意證據與事實有沒有關聯。
自由心證並非毫無限制,法官不能任意判斷
。他的判斷必須基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於
經驗法則
則是自然科學或
一般人的正常生活經驗
。因此
不能是法官的個人猜測或個別經驗
,也不能偏離事物道理。例如:一個人不可能不使用工具而切斷電纜線,因此一定有使用工具。 //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8 PM
→法官要如何確認自己的論證過程合於「一般人的正常生活經驗」而非個人猜測,也需藉助在每次社會案件、議題所帶起的公眾討論來觀察。
且生活經驗往往會隨著文化、社會變遷而有所改變,舊時代認定合理的行為舉止,如今不一定適用。公眾對於議題的每一次的討論,都能夠讓國家去檢討、確認法律及見解是否有與時改變之必要。
性暴力相關的法律制度、定義演變,更可以看出相關案件的討論、大眾意識對法律的影響
可參〈性暴力法制的歷史交織: 一個性別批判的觀點 〉,王曉丹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8 PM
→對一般人來說,公眾討論也有其必要
每一次事件的討論,都能夠讓我們釐清是否有誤解、認識觀點歧異之處與如何形成,減少因模糊而導致的爭議、不合宜的互動。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8 PM
事件發生後:
-注意到對同一件事會有不同的解讀與感受,才能理解對方指出自己的不妥之處,不是刻意羅織罪名、隨意污衊,而是觀點歧異。一味辯白更有可能讓對方誤解自己是推卸責任、沒意識到嚴重性
諸如「我只是想開個玩笑、炒熱氣氛,沒想到你反應這麼大」、「女人不是都口是心非嗎?那我怎麼知道這樣是不可以的」、「我的習慣就是這樣,你的指責讓我覺得很冤枉、很委屈」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9 PM
-注意到解讀的不同可能,也代表理解對方所說的,不一定就是強詞奪理、推卸責任,而是真的這麼想、這麼行動。
不由分說地指責對方是故意的,更容易讓對方覺得自己是刻意安上罪名、隨意污衊,而不願開放心胸討論「解讀不同容易導致感受落差,而應如何改善」的問題。
對方被罵到無言以對,他的感受通常不是「我認識到錯誤而不敢說話」,而是「其他人會不顧事實地解讀我的行動,我日後該如何行動顯得更加寸步難行」的更顯焦慮、憤怒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09 PM
下一次行為前:
事件發生後的討論,也形塑了新的社會經驗,讓大家在日後行為前有所警惕、有新的判斷標準。
-意識到該類行為有解讀歧異、容易起爭議,因此避免做出該類行為,或者在做以前,先行確認對方的意願、確定無誤會的可能。
-而因為有廣泛討論,且多半認定何行為是不合理的,使得下次事件發生時,能有較高的確信是「行為人
明知
該行為不合宜仍為之,有故意之嫌。」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13 PM
-型塑出新的社交規則,不是在模糊曖昧之中互動、在事後的指責中才發現有誤,而是先請求允許、確認意願的新文化
那些「這個不可以、那個也不行,那我到底要怎樣」的發言,某部分也顯示了在新規則尚未確立,舊規則尚未消滅的轉換期,給人的手足無措感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14 PM
4.我覺得公眾討論也需注意到主觀臆測可能導致的私刑正義與「社會性死亡」的問題,而應有所節制。
但節制方式並非全然不討論,只待司法機關認定。
畢竟司法機關的判斷,需參考公眾經驗,就需各方意見有確實呈現。
公眾討論也有助我們理解彼此、減輕感受落差,真誠、合宜地互動,而不是總等到令人遺憾的事件發生後再終身後悔,或需要花往後一生來治癒創傷。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15 PM
@tuanuu - #時事廢 一部分人的概念是:尾牙給虧一下有什麼關係?怎麼可以這麼不識時務不給面子壞了...
@kon4011 - 很多人覺得徵得同意很煞風景,其實不會的,親密關係乃至於以後要一起生活下去,都是一個...
川口月
@wyc513
Thu, Feb 4, 2021 4:16 PM
從法律中尋找防治共識 而非濫用概念丨微思客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機器狼🎵AI翻唱試作
@KMN_BOT
說
Thu, Feb 4, 2021 4:35 PM
沒錯沒錯汪 (❁´ω`❁)
✲゚
同溫層中毒者
@echo_chamber
Thu, Feb 4, 2021 9:56 PM
Allen111142
: 你還活著欸
川口月
@wyc513
Fri, Feb 5, 2021 2:57 AM
太好了,趁機說一下我河道上的留言規則:「請讓我感受到留言有想要跟我對話的誠意」
經提醒而不改善者,我將不會再回應或視情況刪掉留言、封鎖留言者
川口月
@wyc513
Fri, Feb 5, 2021 2:57 AM
Allen111142
:
拿你的留言來舉例我何以形成留言沒誠意的判斷:
1.留言文不對題(主題是我一開始發噗想討論的事),或沒有試圖搞清楚我在說什麼,好就主題討論認同或反對
「笑死,都已經2021年了怎麼還有人在聽張娟芬那個人渣說的話啊」
→張娟芬的文章在我的發言中,是拿來說明有些人認為「無罪推定原則不能拿來約束公眾討論」的
舉例
。但我接下來有說明這個論點跟我的想法不盡然符合、哪裡不符合,因此你說得像是我對該作者的論點照單全收,顯得文不對題。
→我的發文即在提醒公眾討論時,不要隨意貼上標籤與情緒化反應,還舉了「他就是變態噁人」當例子。你的留言「張娟芬那個人渣」剛好就是我呼籲不要做的事,讓我解讀為「你根本沒看完我在講什麼,只是想隨便講話而已」的沒誠意
川口月
@wyc513
Fri, Feb 5, 2021 2:58 AM
2.沒有說清楚自己的想法、何以形成該想法的依據
若是與我的觀點有歧異,就更需要完整表達,不然我很難搞懂你究竟是想說什麼,還只是為了反對而反對、連思考都沒有的反射性洩憤。相較於反對意見,我更討厭不在意真假的屁話,浪費我思考的心力。
「笑死,都已經2021年了怎麼還有人在聽張娟芬那個人渣說的話啊」
文不對題以外,隨意貼標籤而沒有發展論述,更顯得只是說說、沒有對話誠意
「他之所以編那套說詞頂多是為自己獵巫行徑護航啦,對釐清真相根本沒有幫助www」
隨意貼標籤而沒有發展論述,更顯得只是說說、沒有對話誠意
川口月
@wyc513
Fri, Feb 5, 2021 3:41 AM
我光是為了說明你的留言何以讓我不想回答,就比你的留言講得還詳細,這就是我之所以很在意留言有無對話誠意的原因。
如果你沒有澄清意圖或沒有解釋清楚,我不會再回覆。
為了不要像是我在對空氣講話,我有截圖你的留言,你刪掉我會補上的
川口月
@wyc513
Fri, Feb 5, 2021 9:22 AM
Allen111142
:
我沒預期到我的回覆會被你解讀為指責。
不過我看了一下,覺得這樣的解讀還滿可以理解的。因為我原先的回覆沒有打算跟你溝通,而是拿你的留言來示範我怎麼形成判斷的過程。
這當中不免牽涉主觀評價,因此要說是指責也挺合理的。
因為被指責所以有更為激烈的評價也是可想而知,但我實在不是很喜歡在討論時出現髒話和辱罵,所以我要封鎖你。
順帶一提,我指責的資格是因為這是我的河道、這是我的噗,所以我可以訂遊戲規則並判斷誰沒有按規則玩。這個資格跟朋友數或粉絲數沒什麼關係,用朋友數量來判斷免洗帳號與否也不怎麼有效。
之後有人還不清楚我的判斷標準的話,我會拿你的留言來當例子的,感謝你的貢獻。
言盡於此。
川口月
@wyc513
Fri, Feb 5, 2021 9:33 AM
阿對不過這樣你好像也看不到我說了什麼,我明天再黑單你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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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鄭家純提出主持尾牙遇到的性騷擾事件,有人以無罪推定原則來反對公眾輿論,但我覺得有問題。
1.無罪推定的定義
-調查中的確認偏誤:若檢察機關存在著「嫌疑人有罪」的定見,在調查階段時,就有可能下意識略過對嫌疑人有利的調查方向與證據
-審判中的確認偏誤:若法院抱持著「被告有罪」的定見,在審判時,即使調查的證據再全面,也有可能被法官疏忽,或負面解讀,而做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
//為何古人和近代文明的法律在「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間選擇了「無罪推定」?其實兩者各有所偏,不得已在兩害相權下取其輕。「有罪推定」原則會讓刑事被告承擔自證無罪的責任,被告僅憑一己之力勢難證明清白之身,而司法機關也容易形成「寧枉毋縱」的態度。結果若真罰錯了人,將產生兩個被害者:一個為兇手所害,一個受不義法律所害,而真正罪犯卻逍遙法外。//
→不利後果:
-被告以個人單獨之力,難以和司法機關的國家權力與資源抗衡
-「寧枉毋縱」的國家權力壓迫,對人民權利侵害甚鉅
→這篇文章也說明了「無罪推定原則」在於對國家權力警惕與限制
但公眾輿論的威力,即使不如國家權力的侵害程度,私刑正義與「社會性死亡」的嚴重性也不容小覷。
此時,仍能說「無罪推定」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公眾輿論的「有罪推定」並無大礙嗎?
參見私刑正義相關事件與評論:
https://opinion.cw.com.tw/...
留意思考過程中的各種偏誤,當腦中冒出「他就是變態噁人」、「性騷擾指控一定是栽贓誣陷」的反射性想法時,先保留空間,容納其他解讀與觀點的可能性。
但「不要過快落入主觀臆測」的呼籲,不代表不可以評論或不可以認定「受指控方有做錯事」。
容納各種可能性只說明了「不要過快的排除任一種可能」,而不是說「在看過當事人與第三方的種種說明,並盡量推理、發展自己的論述後,仍不可以做出自己的評論與假設」。
因為公眾討論有很重要的意義,尤其是性犯罪、性騷擾這種牽涉很多行為解讀的模糊空間的案件。
不同人對同一個客觀行為,會有著不同的主觀解讀。
即使是有著明確規定的法律條文,對某一個行為是否符合某個罪的要件,仍有司法機關的判斷空間。
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名詞解釋
//自由心證其實就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依據的方法,必須符合科學的邏輯和一般社會常理。因此在處理案件時,必須要注意證據與事實有沒有關聯。自由心證並非毫無限制,法官不能任意判斷。他的判斷必須基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於經驗法則則是自然科學或一般人的正常生活經驗。因此不能是法官的個人猜測或個別經驗,也不能偏離事物道理。例如:一個人不可能不使用工具而切斷電纜線,因此一定有使用工具。 //
且生活經驗往往會隨著文化、社會變遷而有所改變,舊時代認定合理的行為舉止,如今不一定適用。公眾對於議題的每一次的討論,都能夠讓國家去檢討、確認法律及見解是否有與時改變之必要。
性暴力相關的法律制度、定義演變,更可以看出相關案件的討論、大眾意識對法律的影響
可參〈性暴力法制的歷史交織: 一個性別批判的觀點 〉,王曉丹
每一次事件的討論,都能夠讓我們釐清是否有誤解、認識觀點歧異之處與如何形成,減少因模糊而導致的爭議、不合宜的互動。
-注意到對同一件事會有不同的解讀與感受,才能理解對方指出自己的不妥之處,不是刻意羅織罪名、隨意污衊,而是觀點歧異。一味辯白更有可能讓對方誤解自己是推卸責任、沒意識到嚴重性
諸如「我只是想開個玩笑、炒熱氣氛,沒想到你反應這麼大」、「女人不是都口是心非嗎?那我怎麼知道這樣是不可以的」、「我的習慣就是這樣,你的指責讓我覺得很冤枉、很委屈」
不由分說地指責對方是故意的,更容易讓對方覺得自己是刻意安上罪名、隨意污衊,而不願開放心胸討論「解讀不同容易導致感受落差,而應如何改善」的問題。
對方被罵到無言以對,他的感受通常不是「我認識到錯誤而不敢說話」,而是「其他人會不顧事實地解讀我的行動,我日後該如何行動顯得更加寸步難行」的更顯焦慮、憤怒
事件發生後的討論,也形塑了新的社會經驗,讓大家在日後行為前有所警惕、有新的判斷標準。
-意識到該類行為有解讀歧異、容易起爭議,因此避免做出該類行為,或者在做以前,先行確認對方的意願、確定無誤會的可能。
-而因為有廣泛討論,且多半認定何行為是不合理的,使得下次事件發生時,能有較高的確信是「行為人明知該行為不合宜仍為之,有故意之嫌。」
那些「這個不可以、那個也不行,那我到底要怎樣」的發言,某部分也顯示了在新規則尚未確立,舊規則尚未消滅的轉換期,給人的手足無措感
但節制方式並非全然不討論,只待司法機關認定。
畢竟司法機關的判斷,需參考公眾經驗,就需各方意見有確實呈現。
公眾討論也有助我們理解彼此、減輕感受落差,真誠、合宜地互動,而不是總等到令人遺憾的事件發生後再終身後悔,或需要花往後一生來治癒創傷。
經提醒而不改善者,我將不會再回應或視情況刪掉留言、封鎖留言者
拿你的留言來舉例我何以形成留言沒誠意的判斷:
1.留言文不對題(主題是我一開始發噗想討論的事),或沒有試圖搞清楚我在說什麼,好就主題討論認同或反對
「笑死,都已經2021年了怎麼還有人在聽張娟芬那個人渣說的話啊」
→張娟芬的文章在我的發言中,是拿來說明有些人認為「無罪推定原則不能拿來約束公眾討論」的舉例。但我接下來有說明這個論點跟我的想法不盡然符合、哪裡不符合,因此你說得像是我對該作者的論點照單全收,顯得文不對題。
→我的發文即在提醒公眾討論時,不要隨意貼上標籤與情緒化反應,還舉了「他就是變態噁人」當例子。你的留言「張娟芬那個人渣」剛好就是我呼籲不要做的事,讓我解讀為「你根本沒看完我在講什麼,只是想隨便講話而已」的沒誠意
若是與我的觀點有歧異,就更需要完整表達,不然我很難搞懂你究竟是想說什麼,還只是為了反對而反對、連思考都沒有的反射性洩憤。相較於反對意見,我更討厭不在意真假的屁話,浪費我思考的心力。
「笑死,都已經2021年了怎麼還有人在聽張娟芬那個人渣說的話啊」
文不對題以外,隨意貼標籤而沒有發展論述,更顯得只是說說、沒有對話誠意
「他之所以編那套說詞頂多是為自己獵巫行徑護航啦,對釐清真相根本沒有幫助www」
隨意貼標籤而沒有發展論述,更顯得只是說說、沒有對話誠意
如果你沒有澄清意圖或沒有解釋清楚,我不會再回覆。
為了不要像是我在對空氣講話,我有截圖你的留言,你刪掉我會補上的
我沒預期到我的回覆會被你解讀為指責。
不過我看了一下,覺得這樣的解讀還滿可以理解的。因為我原先的回覆沒有打算跟你溝通,而是拿你的留言來示範我怎麼形成判斷的過程。
這當中不免牽涉主觀評價,因此要說是指責也挺合理的。
因為被指責所以有更為激烈的評價也是可想而知,但我實在不是很喜歡在討論時出現髒話和辱罵,所以我要封鎖你。
順帶一提,我指責的資格是因為這是我的河道、這是我的噗,所以我可以訂遊戲規則並判斷誰沒有按規則玩。這個資格跟朋友數或粉絲數沒什麼關係,用朋友數量來判斷免洗帳號與否也不怎麼有效。
之後有人還不清楚我的判斷標準的話,我會拿你的留言來當例子的,感謝你的貢獻。
言盡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