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09 PM
Wed, Nov 18, 2020 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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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明軒鬼滅配音第二集,認真回覆酸民留言【時事評判】
不貼第一集,原因就是,可能算是法律人士對事實認定的不同,造成的法律見解的不同,貼了只是讓心裡只聽想聽的人,影響對法律非一及二的人急著選邊的態度。
看到第二集內容會想分享,個人是覺得對於很愛自己解讀法律條文,或者覺得自身狀況就是通念的一般人,滿好的一部影片。
的確,比起對此案的法律見解,更吐血的是很多人很愛自己頭腦印象來解釋法律條文,另外其實沒遇到不代表是法律沒這樣規定。
而法律見解或許有所出入,但真的不代表似是而非的東西要被傳唱萬年,我舉例:過失定義明明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但台灣人就是要少掉中間的「能注意」,只念順口的「應注意未注意」,但是對於過失的構成要件,有沒有中間的能不能注意,至為關鍵。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10 PM
Wed, Nov 18, 2020 2:19 PM
這事件,最常在ptt看到,一個常見的案件類比,也是PTT大部分族群都會遇到,也就是,大家常討論的面試錄取的事情。也就是沒有白紙黑字當然不能確認錄取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12 PM
Wed, Nov 18, 2020 2:19 PM
我只能說,台灣,教得太好。
我是說教大家做什麼都要講究白紙黑字上面 XD 這是好事,因為白紙黑字才有憑有據,有爭議才有依循的事物證據。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13 PM
所以導致很多人以為沒白紙黑字就沒有成立契約,或者是說,公司面試沒有給予白紙黑字的錄取通知就是沒錄取,自己應該要知道,然後下面開始連結,酸沒出過社會之類的言語 XDDD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15 PM
Wed, Nov 18, 2020 1:08 PM
但實際上,契約成立的要件就那幾條,不會因性質而改變,契約成立從來沒有要求那一種要式行為。舉實際例子,我最近就在處理因為面試者告公司,因HR人資已給了口頭承諾的答覆,卻事後反悔不錄取,他已辭職造成相關損失,下周沒多久11月30日就要開言詞辯論庭。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17 PM
再來就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講到公司簽約需要法定代表人是常識,這的確是常識,但這只是合約有效的其中一個無爭議的態樣。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19 PM
有權代理 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 善意第三人 都是要討論的地方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20 PM
Wed, Nov 18, 2020 12:25 PM
講最白話的,你去7-11買飲料,有白紙黑字嗎?還是有確認打工仔是否有得到董事長羅智先的同意,還是有POA。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26 PM
另外,很多事情沒發生不代表沒有,而是因為沒有訴訟的利益 息事寧人 還是 雙方哪一方自己摸摸鼻子 還是好像沒啥損害所以算了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30 PM
最後這個案件其實就是這麼的單純民法153的探討(只是如同我所說的,台灣人對於白紙黑字四個字的根深蒂固的做法,太植入人心),我倒是覺得很多殭屍道長才是蹭流量扯太遠了,真要講最有可以探討的細節就是,是否僅為"預約"的性質,然後再去討論預約的相關法律效果。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35 PM
Wed, Nov 18, 2020 12:58 PM
FB幾個網紅律師才真的令人感冒,有時候不是專業能力的問題,因為律師不是神,他只是一個專業職業,簡單來說誰都有可能有錯,但網紅律師應該是大頭症了吧,看了很多次教壞小孩嚴重,看到時事都先下馬上似是而非低級錯誤法律(個人)意見,下面都封為圭臬真是恐怖,大家都傳唱起來了,事後修補才難。突然覺得呂秋遠之流已經是好的,至少寫起長篇大論故事是想過的,而文筆一流,雖然裡面沒多少跟法律有關的東西。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36 PM
我就是再說林X群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38 PM
之前才在哭邀他,結果新北檢書記官朋友曾遇到他的經驗也感冒 就是那種無理案件 然後就威脅檢察官 你不照我的方式做 我就去陳情的那種咖
F.N
@FantasyNova
說
Wed, Nov 18, 2020 12:39 PM
[補充]
@FantasyNova on Plu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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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貼第一集,原因就是,可能算是法律人士對事實認定的不同,造成的法律見解的不同,貼了只是讓心裡只聽想聽的人,影響對法律非一及二的人急著選邊的態度。
看到第二集內容會想分享,個人是覺得對於很愛自己解讀法律條文,或者覺得自身狀況就是通念的一般人,滿好的一部影片。
的確,比起對此案的法律見解,更吐血的是很多人很愛自己頭腦印象來解釋法律條文,另外其實沒遇到不代表是法律沒這樣規定。
而法律見解或許有所出入,但真的不代表似是而非的東西要被傳唱萬年,我舉例:過失定義明明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但台灣人就是要少掉中間的「能注意」,只念順口的「應注意未注意」,但是對於過失的構成要件,有沒有中間的能不能注意,至為關鍵。
我是說教大家做什麼都要講究白紙黑字上面 XD 這是好事,因為白紙黑字才有憑有據,有爭議才有依循的事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