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簡心得。對大法官少許一些失望,但不意外最後是死刑合憲宣判,也是一個折衷後的智慧作法,這部分丟回給立法,部分明文加嚴死刑確定之應具有的外觀條件,以及禁止宣判死刑的明確要件。想當然,雖是合憲判決,但這部分未來死刑的存在甚至到確定執行,可以說是也難以有死刑之宣判。因為死刑存廢,更像是沒有對錯的東西,且歷史上討論也非常久,更像是「選擇」,選擇是哪一個,就是當下時代、背景、價值、法律、歷史等等總和因素後的產物。另外,雖是部分合憲宣判,但違憲的部分實質不存在,台灣本身已經沒有唯一死刑的條文了,所以重新闡述唯一死刑是違憲的,實在是穿兩層褲子放屁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