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櫻月
報告已經繳交,但想討論想給意見的還是可以喔

這裡有想作業需要大家幫忙
希望有人可以針對我所寫的東西提出一點建議或回饋!
內容是關於我對火車襲警案的判決的想法
火車襲警案.pdf
凜醬求轉
Mr.Zombie
啊...啊...
H_Bot1
作者沒有幫我設計轉噗功能QQ
機器狼🤖GPT教學精華
火車快飛火車快飛穿過高山越過小溪~
✩櫻月
看我一下啦
✩櫻月
後悔不用偷偷說了
星夜🎻究極倒數
關於這方面剛好以前公民老師有講過
大概看了一下否定法官判決的原因有前後矛盾、有自控能力等等
當然這些部分有其道理
只是說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關於這點,法官是合理的判決
星夜🎻究極倒數
倘若法官真的因社會價值觀而改判
那就會變成沒有依照法律條文本身而判
會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沒記錯的話)
✩櫻月
星夜🎻究極倒數 :
但法條寫的是不能辨認其行為違法
這條刑法我在查資料時有找到,但我是依被告所述,被告很清楚認知殺人不對所以才有這樣的觀點
最後提到社會價值觀主要想對應到一開始媒體的立場
因為我也不認同因社會價值觀就改判
然後真的超謝謝有人回我
星夜🎻究極倒數
瞭解
不過呢......畢竟法官是專業人士
若直接篤定的說「不同意法官的判決」會有點決絕

題外話 這是要傳學習歷程的嗎?
月下為君
今天的問題比較像是法條現實的衝突
法條定義了非常離譜且不合時宜的內容但因為沒有修法而導致這件事情的發生,思覺失調的患者是在於一個感知隨時在自我幻想與現實差異之間漂移的症狀。誠如噗主所言,辨認行為違法的主觀條件是應該被考慮的,但如果要強化其合理性可以用歷年的思覺失調的判例作為佐證,這樣會更加的…合理。
其實這整個問題是立委諸公沒有與時俱進的修法的體現,而非法官一人審判的錯誤。
星夜🎻究極倒數
同意樓上
會問是不是傳學習歷程是因為如果想用這篇報法律相關學系之類
會建議往修法方向探討
記得那個時候老師說:法爛、法官就只能按照爛法判
✩櫻月
星夜🎻究極倒數 :好,我也有點感受到我用詞有點太過武斷了
學習歷程的話,如果我沒其他東西應該就會上傳這個,可是我也沒要去法律,要去的藝術學院採計學習歷程也只有一成的樣子
✩櫻月
月下為君 : 對,畢竟法官也是經考試而來,說明有其一定程度判斷是否是合適的裁決
但目前的法就是這樣,法官也只能依先行法律裁判
星夜🎻究極倒數
瞭解
身為學習歷程現任適用受害
覺得這些東西都很煩
總之如果比較不需要放這個那就不用討論到太複雜
但是修法部分個人認為討論會加分
星夜🎻究極倒數
最近系統又當了呢
✩櫻月
星夜🎻究極倒數 : 月下為君 :
想問一下兩位會不會介意被用在作業繳交><
會碼名字!
星夜🎻究極倒數
什麼意思
月下為君
什麼意思?
✩櫻月
星夜🎻究極倒數 : 月下為君 :就是老師要求要發布在自媒體上並徵求他人意見
✩櫻月
‧發佈自媒體(FB、IG、Twitter等)者,交件給老師請附上至少兩篇他人在自媒體的文字回覆。

老師說ㄉ,原文複製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呃 路過簡單看一下覺得這類內容是一不小心容易炎上的那種,不太好回
我講個跟其他人不太一樣的角度(?)
對於有症狀的本人來說,幻聽幻覺妄想這些情況,都像是實際經驗、醒著做的惡夢一樣,就算妄想的思考或邏輯毫無關聯,對他來說還是成為一種事實。
即使他理解殺人不對,但是當下對他來說是一種反抗和不甘心莫名其妙的死也說不定,儘管事實並非如此。
換作是一般人遭遇莫名其妙要死掉的情況,或是連續好幾天感受到好像要被害死,周遭沒有任何人會協助自己的感受,所處的環境社會所到之處都是危險,也是有可能出手做出傷害別人的行為來保護自己。我看他的描述是有一種破罐子破摔感。
他也許可以辨認其行為違法也說不定,但是在那個狀態下,大概他不認同這個社會會公平的對待他,那我想他在那個當下可能也不認為單純守法不傷人這個行為可以保護得了他自己了。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我不太懂法那塊所以就沒有講判決怎樣的意見,只是我比較在意對於這類狀況的人,該怎麼協助和不至於走到這種情況。
其實現實上也是有困難的,思覺失調症就我所認知的,蠻需要周遭環境的支持,那如果他周遭沒有支持的環境就很困難。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後續他強制治療五年,五年之後又怎麼辦?如果他周遭的環境還是沒有辦法協助他,或是他沒有辦法適應或調整自己的狀況到可以在社會中生存,那樣的情況下就一樣不知道怎麼辦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好了 你的作業又多豐富一點了,雖然我不知道這可不可以用
✩櫻月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 我在判決書裡的確有讀到被告類似恐慌的言論
這是他的言論擷取「我覺得他(指被害者)是在為魔鬼執行任務,我是針對事情,我因為恐懼,我告訴他這是沒有政府嗎?如果沒有政府我有天道,我也不用信你,我就要把事情搞大,我寧願死亡,這樣就不用下車,我才拿刀刺他腹部,我只有刺一刀,後來5個便衣刑警就把我圍起來,我帶刀子是不讓人家干擾我上臺北」
可以感到被告的恐慌和無助,而且因為他的病情,所謂連續好幾天感受到好像要被害死的狀況持續不只幾天,可能是好幾個月
但因被告是擅自停診和停藥所以我覺得這部分可以再討論,畢竟不少精神病患者不會感受到自己仍然須服藥或看診
然後身旁幫助的部分,因被告老婆同為精神病患者,其病症為重鬱症,且因擅自停診停藥,引發被害妄想,認為女兒和身旁親友都要害自己
✩櫻月
,所以尋求支持的部分我認為是需要有人主動關懷,被告本身無法做到主動求援
✩櫻月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 那你會介意言論上作品嗎
✩櫻月
然後拜託不要炎上,人家只是想做功課
而且我已經超過時間要扣分ㄌ,壓線狗是我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櫻月 : 可以雖然跟司法判決好像沒有什麼關聯
然後精疾患者吃藥這塊啊......各種情況有各種困難,先不說副作用或是副作用造成不舒服,也有可能就是覺得不能吃藥,或是覺得吃藥是害自己(所以才會出現家人必須要添加藥物到食物裡給患者吃下去的狀況),純吃藥也不夠,藥就只有處理生理而已,心理方面的治療也要雙管齊下,但是假設就是覺得自己不需要吃藥的情況下,也不太可能會去心理治療。
現實就是各種困難
✩櫻月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 (吸氣)
判決書裡有寫到被告覺得有人下藥要毒被告自己,但沒寫到為何會這樣說,你突然一說我才想到有可能是精疾藥!!

現實真ㄉ滿困難ㄉ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櫻月 : 該說幸好你沒放偷偷說嗎?感覺會有炎上的可能性
✩櫻月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 救命真的是還好我沒有用
ㄚ那個!所以你同意言論被使用嗎!會碼名字!(突然想起)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可以WWWWW然後關於吃藥那個要補充也可以,順便可能可以解釋內文說的毒藥
✩櫻月
編織神話之手🐈麻雀 : 好!謝謝建議
✩櫻月
星夜🎻究極倒數 : 月下為君 :
像醬https://images.plurk.com/5jhq20Z95Q9h8xA6oTMzcJ.png

所以兩位可以嗎
月下為君
可以!
✩櫻月
月下為君 : 謝謝你
星夜🎻究極倒數
ok
✩櫻月
小紫苑
看到有人重提舊案,老實說蠻高興的,所以來分享一下個人先前研究的結果。

1.精神病患的定義
刑法第19條本身並無問題,問題在什麼條件下,可將被告定義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我國目前採用的是專業人士意見,也就是精神鑑定。判決書中亦有提到,鑑定人給出的報告是支持被告有認知障礙,並在法庭上和檢察官據理力爭。
至於鑑定人是真心這樣認為?還是背後有利益糾葛?誰知道呢,反正他這樣鑑定了,專業方的答案已經確立。
當然,若辯論過程中引發一些爭議,使鑑定結果足堪疑慮,法官是可以要求第三方重新鑑定的......為什麼沒有呢?
小紫苑
2.刑法第19條的引用
被告方採取了一項很有利的論點。他們探討的不是精神疾病的有無,而是如何引用的問題。
《刑法》第19條-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第19條-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有沒有符合第19條,可以用很多證據決定。但1和2該怎麼分?什麼叫欠缺,什麼程度又只算顯著減低?
這就是辯論中最模糊的地方。不管鑑定人還是檢方,都很難提出完全偏向某一邊的理由,而最初專業方的答案,則是欠缺能力。
檢方推翻的理由不足,會導致法官傾向原有答案,這一點無可厚非,也正是自由心證的意義。
小紫苑
3.自由心證?法官能採信誰?
自由心證的意思是,在不違背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法官有權在法律定義的範圍內決定判決。
採信精神鑑定,是法條賦予法官的正當權力。即使有疑慮,想深追、想即行判決,也都是法官的自由。
有些酒駕立委超喜歡精神鑑定的。
順便提一下自由心證的對立面,也就是法定證據主義。
法定證據主義並不在意法官的個人想法,而是以法律所規定的證據為主,一切由證據說了算。
優點是兩造的陳述將更具影響力,缺點是當法條或證據出現漏洞時,無法藉由法官的個人意志修正。
台灣目前踩在兩者中間,稍微偏向自由心證一點,簡言之就是四不像。許多法條內容充滿了法定證據的風味,讓法官在依循法條的同時又得試圖擠出自由心證的空間,很痛苦。
小紫苑
4.誰下的決定?
雖然一直說法官、法官,但很少大眾注意到,這個名詞時常並不是單數。
根據《法院組織法》,我國的訴訟採合議制度,每起案件可能會有3到5位法官共同審理,所有判決都是多數投票的結果。
其中,會有一名法官擔任領袖與主審(審判長),你在照片上看到坐最高最中間的,那位就是審判長。
新聞會提及法官的年資,不是沒有理由的,學長學弟制依然存在。
審判長卓春慧是司法官學院41期結訓,受命法官林家賢51期,陪審法官鄭諺霓57期。不管從位階或資歷看,卓春慧都居領導地位,因此對她的批判可說是合理疑慮。
雖然實際上,也可能是學弟們共同衝康學姊...但基於隱匿保護,外界的我們不會知道是他們內部怎麼投的,這點只能成為懸案了。
小紫苑
5.消極判決
這是當前司法體系通病之一。只要案件內容一有疑慮,法官就很容易判向較輕的刑責。
為何不輕易判死?光是唸一遍這個問題,就可以抓到某些感覺了。
有關死刑的爭論風波,向來是台灣人熱議之事。而當全案可再上訴時,法官就更不想由自己拍板定案了。
要不要上訴推翻,是檢方決定的事,一審法官中規中矩判個穩重的答案就好,沒有積極思索的必要。
可能會有人說正義感的問題。但當你為正義感而怒下重判時,影響的是一個人和他整個家庭的人生。誰能保證你每次都對呢?
小紫苑
6.裁罰的詭異之處
五年強制就醫,這是法官的判決。但為什麼被告高喊50萬交保?
原因出在《刑事訴訟法》第316條:「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當法官判定符合刑法第19條,判決被告無罪之際,即符合了316條的具保要件,被告有權申請交保。
而且法律並沒有給法官拒絕具保的空間,僅有裁量金額之權,不得額外限制被告自由。
這就是個很鳥蛋的combo了。因為精神障礙所以無罪、因為無罪所以交保,從最初的偏差開始滾雪球而變成了如此荒謬的結果,完全忽略過程的曲折。
法官有錯嗎?不好說。他應該為預見這結果而改做其他判決嗎?可以這樣批判,若我們以聖人的標準衡量法官。
但不管是一位好法官還壞法官,這都不是他所制定的法律。
小紫苑
7.怎麼還不修法?
讓我們回顧判決書中出現了多少判決基準。
刑法、刑事訴訟法、一堆高等法院判例。光是法條和判例的權重,就是大陸海洋兩個不同體系的矛盾,處在中間線的台灣沒法規定出該聽誰的。
再來是法律。就算沒有藍綠惡鬥,在台灣體制下要修法依舊是曠日費時,這是體制缺陷。更不用提要修兩本,還可能修不止一兩條,才能達到我們想要的結果。
修法時該選哪邊站,自由心證還是法定證據?大陸法還是海洋法?就算回歸過往一黨獨大的政治,也沒人保證內部意見真能統一,因為我們的整個理念本質就是腳踏兩條船。
民眾只要求「正義」,但要達成這虛無飄渺的二字,比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還要困難。定義不同,導致了追求相同目標的人,無法朝同一個方向前進。
小紫苑
這起案件最棘手的點,除了涉及各項規範的設計不公,更重要的還有精神疾病案件。
心理學一直都是偽科學,即使僅在學術界也難以建立真正的實證方法,非常仰賴訪談和長期追蹤。
DSM出到第五版了,精神病的定義總是在更新,把這案子給20年前的心理師鑑定,說不定就有南轅北轍的答案。
矛盾的癥結實在太多了,我認為不能單怪某一方面,鐵路殺警案是多重角度綜合下的結果。
✩櫻月
小紫苑 : 能收到這麼多回饋真的很開心也很驚訝 ←剛剛看到真的是這個表情

在打報告的時候因為時間快到了(對我壓線狗,還壓失敗),所以字句難免有些過於簡短和武斷
的確,這案子牽扯到的東西太多,雖然我的內容看起來就是在針對法官判的不好,但我清楚法官只是用現有法律做出判決而已,法律的不完全及一些漏洞導致了這次不論專業人士或民眾都感到疑慮的結果
小紫苑
✩櫻月 : 嗯嗯,這起案子朝各方面拓展都很有研究價值,我覺得選材選得很棒XD
希望大家能繼續多關心這樣的時事
✩櫻月
小紫苑 : 而且經過這次報告我直接了解到不去嘗試了解事情本質的話永遠也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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