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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06年及107年間,以直接與花蓮地區在地媒體記者議價之方式辦理「花蓮縣政府106年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及「花蓮縣政府107年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涉犯圖利罪嫌乙案,於媒體報導後,本署檢察官隨即剪報分案偵辦,歷經1年餘之偵查蒐證,認為時任花蓮縣政府副秘書長謝公秉、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行政暨研考處新聞科科長黃X鈞及行政暨研考處新聞科員黃○貞4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嫌,業於109年8月19日提起公訴。https://images.plurk.com/3jHjj5gZo1HVhPCZOJwz0P.jpg
花蓮縣府媒體採購案 謝公秉等4人遭起訴 | 社會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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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秉等4人為避免媒體記者對於花蓮縣政府為負面報導,明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標者應自行履約不得轉包、機關應核實辦理驗收及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竟違背上開政府採購法規定,切割辦理「花蓮縣政府106年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而與花蓮駐地記者吳○○等11人分別議價決標;復因評估認為106年辦理之方式「成效良好」,於107年又以相同之方式繼續切割辦理「花蓮縣政府107年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與花蓮駐地記者吳○○等10人分別議價決標。於辦理上開採購案過程中,明知記者李○○對未經所屬媒體公司同意而私自為媒體事務獲有利益有所疑慮,即安排人頭進行議價得標,謝○秉等仍配合辦理。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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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案驗收過程均未核實驗收,且得標記者交付之影片光碟從未使用。決標後為避免上開採購案曝光遂未依規定定期彙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此方式分別圖利得標記者新臺幣192萬7,800元(106年)、282萬3,000元(107年)。案經檢察官於109年8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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