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經濟部今天做出決議,認定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申請召集股臨會,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准許召集股臨會申請。

大同市場派林宏信等人,在7月9日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送件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經過1個月左右的行政流程與討論,經濟部今天做出決議,准許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申請案。

另外,經濟部今天駁回大同市場派王光祥召集股臨會申請案,主要認為王光祥陣營召集事項與林宏信一案相同,而林宏信為先申請者,以及王光祥陣營也能參加股臨會,可保障權益,因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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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時重大違反法令,客觀上足以認定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為;第二,股東會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

第三,大同公司負責人刻意忽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及全體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第四,公司負責人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的要件,因此股東可依規定申請召集股東會。

最後,雖然大同公司主張申請人取得股份無效,且申請人有違反企業併購法的情形,但法規解釋及適用為主管機關及法院職權,不能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認定大同公司的主張不足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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