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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經驗(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
雖說網路上其實也蠻多可以爬文的,想說讓資料庫多點東西(?),也來和大家分享一下辦理的流程(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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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當然是需要各份文件
1. 死亡證明 或 除戶戶籍謄本
2. 拋棄繼承家事聲請狀 (送達代收人是指,假設我有一些文件,我委託家族裡的某個人幫忙一起辦理,我將那些文件寄給協助辦理的人,那送達代收人就是填該成員的資料)
3. 繼承系統表 (這個可以利用司法院網站提供的範例,個人認為格式3是最簡易的版本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事-繼承系統表 格式1、格式2、格式3 )
4. 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用雙掛號寄送,給法院的要有存證信函的影本與回執正本,因為郵局存證信函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建議可以用這個網站打好內容後再直接印下來 https://lalg.herokuap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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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吃掉的內容)
4. 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用雙掛號寄送,給法院的要有存證信函的影本與回執正本,因為郵局存證信函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建議可以用這個網站打好內容後再直接印下來 台灣郵局存證信函產生器 ,如果內容都一樣,只是要寄給不同收件人,除了第一順位繼承人外,其他的可以填寫副本收件人就好,會比較省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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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繼承人印鑑證明,這個只能在繼承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無法跨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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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繼承人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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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記得繼承系統表上每個順位的繼承人都要寫清楚出生年月日,如果順位中有人已經過世的,一樣要列出來,出生年月日和死亡日期也都要標,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卒年月日如果不清楚的,可以和戶政事務所調資料申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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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準備資料的部份,如果是繼承最末順位的,還要再準備一份聲明自己是最末位已無後面其他繼承人的聲明(這部份我可能就沒那麼清楚,畢竟在辦理時我就是第一順位的了)

印鑑證明在申請時,戶政事務所的人會詢問用途(因為證明文件上要標明),就說"拋棄繼承"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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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內文(當初好像是找到板橋地方法院的範本,自己把它改成台中地方法院)

敬啟者:
一、被繼承人OOO於民國X年X月X日不幸去世,本人OOO等依民法第1174條為繼承之拋棄為拋棄,並擬向臺灣OO地方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爰以本存證信函向 台端為拋棄繼承之通知
二、若台端亦不願為遺產之繼承,宜於本函通知送達後3個月內以書狀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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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都備妥後,接下來就是交到被繼承人戶籍地所屬的地方法院了,會有一千元的規費,因為自己在外縣市工作,所以是到郵局開一千元匯票,抬頭就寫該法院就好(EX台中地方法院),最後把匯票也丟到信封裡用普掛寄就好,信封上也標明法院,並標註"拋棄繼承聲請"

接下來就是等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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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文件遞交兩週後有致電詢問進度,就有和我說法院已經同意了,只是等跑完公文才能寄出通知書,從我寄出到後來(中間又再等了兩週左右的時間,現在還是沒收到,只說已經核準了),大概也差不多一個月的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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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就是這樣,過程其實真的超繁瑣,很多東西要準備,當時也爬了超級多文,所以想說也整理一份出來

以上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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