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further strengthen U.S.-Taiwan consultation and cooperation on combatting the COVID-19 virus, which originated in Wuhan, both sides will seek to share best practices and cooperate on a range of activities under a partnership that includ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rapid tests;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of vaccines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of medicines •Contact tracing techniques and technology •Joint conferences with scientists and experts, and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of medical supplies and equipment” ===
釋字第690號解釋
臺大校友雙月刊 » 法律與生活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2054號判決
SARS
coronavirus
COVID-19
头条文章
武汉肺炎患者:难以预想的传染与未被确诊的感染
木材的整理:
想起來後來我對臺北市處理SARS的方式感到驚訝,就是因為某年在公視上看過《穿越和平》的片段。
傳統議題性的紀錄片,確實還是有力量的。
目前想到的:
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地位是什麼?為什麼可以撤回另一個機關陸委會先前的決定(無論這決定是函示還是其他東西)?
2. 國家保護義務到什麼程度?及於大陸地區配偶嗎?及於大陸地區配偶的小孩嗎?(或可參考案例,除了關於收養的司法院 第712號解釋 、服公職的 第618號解釋 ,還有其他可相提並論的案例嗎?)
[資訊] 台南禁公務員赴「2級警示」以上國家旅遊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雇主對員工如何給假及給付薪資(台灣) - Lee, Tsai & Partne...
分析:
後續:
失聯移工合法化議題莫忘移工團體意見 – 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
(扎實看完這集。)
是嗎?
當時和平醫院小兒科醫師林秉鴻的日記: 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爆發SARS,千餘人遭無預警封院
引:「第一日(2003年4月24日)⋯⋯接著又接到學長的一通特急電,說如果一小時之內不到的話就要被罰六萬塊錢。心裡想政府怎麼會發明這種隔離措施,把一千多名和平醫院員工全部召回和SARS病人關在一起,這不是要做一千多份的病毒培養嗎?在SARS的傳染途徑不明的情況之下,一千多人在一起很容易就交叉感染,然後就一個一個發病,剛好便證明台北市衛生局這個措施是不對的。」
●
●報導者記者林雨佑:
●孫老師:
●蘋果新聞:
●法律人呢?
AIT與外交部聯合聲明:
“To further strengthen U.S.-Taiwan consultation and cooperation on combatting the COVID-19 virus, which originated in Wuhan, both sides will seek to share best practices and cooperate on a range of activities under a partnership that includes: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of vaccines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of medicines
•Contact tracing techniques and technology
•Joint conferences with scientists and experts, and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of medical supplies and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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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一個一個變得跟平常不太一樣了……
「企業解決此問題的方法:
1. 即發公告,凡是疫情期間出國旅遊者,必須事先向公司報備,未報備擅自出國者,嚴懲。此公告可加入工作規則,明定違反規定者視為情節重大,並速報主管機關核備。此公告有其合理性,蓋疫情期間出國旅遊,有可能回不來,或者回來後必須自主管理14天,肯定對公司人力安排帶來困擾。此公告目的不在限制人民遷徙自由,而是為確保公司正常營運所需的人力預為安排。
PWC的分析:
有關 Zoom 的資安疑慮與建議 - Ling-Jyh Chen - Medium
https://talk.ltn.com.tw/...
Orz 傳染病防治法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兩者之間的關係,真的是普通法與特別法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一、對入、出國(境)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行必要防疫、檢疫措施,並得徵收費用。」這款的規範範圍,包括禁止入出境嗎?
錢建榮老師的看法,定性為行政指導:
跟這波防疫短片比起來,以前的防疫短片,塞了好多訊息(導致伍佰需要頻繁看提示 XDD)。
這則也放進來~
Orz 時窮節乃見,疫情只是讓問題更明顯一點而已。
引:「致關心中研院的朋友,晚安:
首先,謝謝大家的關心。相信大家相當憂心本院出現境外移入的群聚感染。不過,請各位朋友毋需過度焦慮。我們已經掌握相關接觸者,並提高防疫措施的強度。確診者所屬工作場域的同仁即日起居家辦公二周,待無虞後再回院工作。其餘同仁若有不適,也建議在家休息或工作,勿輕忽大意。
我明白隨著案例增加,大家心情難免忐忑。窺探的慾望也讓我們急於掀開確診者隱私的面紗。但是避而不談、隱入人群,也使我們容易傳散謠言、互相猜疑。二者皆有盲點。如何求取平衡,是社會在這場疫情中進步與否的關鍵課題。
也許我們對不可預測的疫情發展不免恐懼,但我認為,戰勝恐懼的解方是獲取知識。我們應該主動了解病毒如何傳播、如何致病。若你有興趣,再進一步了解病毒如何演化,病毒與人類又是什麼關係。善用最近多一些的居家時間,靜心充實知識也不失為一件好事。
病毒帶來全新的考驗,我們必須在有限的資訊與時間內做出困難的抉擇,這不僅激勵我們需要進一步以研究追求知識,也同時測驗我們的智慧,更提醒我們如何超越自我,把無私與人道的精神帶給社會。
這段時間大家都辛苦了,再次謝謝各界捎來的問候與關懷。新冠肺炎病毒正在挑戰人類知識的邊界,卻也給人類有機會重新省思人、社會、國家及環境的互動關係。路阻且長,繼續努力。保護自己,同理他人。
祝 平安健康
中央研究院院長 廖俊智 20200322」
(是可以學習的發言稿,重點藏在字句中。通篇涉及對知識/資訊的欲望,該用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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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起碼對我自己]抱歉,我忘記這個解釋了!)
From Institutional Sovereignty to Constitutional Min...
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https://www.facebook.com/...
是否需要考慮真的分流上班/異地辦公🤔
(資料來源:今日下午商業顧問遠距口頭告知有臉書這則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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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台灣社會對抗威權,武鬥不成,改以法治為號召,保障個人自由與權利。副作用是長久下來,公民社會往往從個人自由對政府干預的二元對立來思考,卻不知如何把民選政府的決定,寫成能有效率運作的法令。
……
話雖如此,《特別條例》竟然沒能更進一步,列出本次疫情可能干預個人自由權利的範圍,可見只有防疫視野具前瞻性,制定法令來落實防疫指令的能力還在原地踏步,連累指揮中心分神回答法源問題。台灣工具機有國家隊。蔡政府得有決心,修好政府法制工作的缺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居家檢疫中」
這最後一行 Orz
https://www.facebook.com/...
https://www.facebook.com/...
(我還不知發問者是誰的)批評法條:https://m.facebook.com/...
▼长篇小说销量大幅增长,英国读者为长期隔离做准备_翻书党_澎湃新闻
▼【公共社會學Ep6】陳宗文:疾病的治理技術
▼中央社的自製口罩夾影片教學
▼
https://health99.hpa.gov.tw/...
補一個健保資料、入出境資料與警政資料串接,通保法遭架空,還有實名購買口罩數據會怎麼使用的擔憂。
台灣勞工陣線 - COVID-19 和工作:影響和對策(第一版)
4/20,再加一則:
傅柯布偶戴口罩!(可愛!!!)
喜歡這篇公布政策的寫法。
「防疫作戰需求,這我可以理解。但所以我不懂的是,緊急條例草案過程,已經有人提出制訂(追加)調取通信紀錄授權依據的提議,為何條例不採此建議呢?既然不採,那有本領就不要用啊?如果要用,何不採提議,漂白一下根本是舉手之勞而已啊!?防疫干預措施就完全不用理會法律保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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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終於知道這次對這個議題,如此關切的原因是什麼⋯⋯原來n年前便看過相關文章了⋯⋯)
這篇太美化了吧⋯⋯
文字/娜娃・亞金妮(Nawal Arjini) 翻譯/黃于玲(成功大學醫學系醫學、科技與社會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回顧:開頭先精華節錄、總主編的經驗判斷可能是SARS 2.0、先推出懶人包、瀏覽量很好因為補足需求缺口、有陸續做過SARS一週年十週年的追蹤、編制上總主編帶領四位記者(報導者總共也才十個記者)、找出適合的切入點(當事人的聲音,找出符合法令的報導時點)、遠距上班不見面、找對專家、跟時間賽跑、網路普及全球資訊傳遞更快、更完整、國族主義、前趨性深快廣布局、捐款者抱怨看不到疫情以外的報導。
「###【《報導者》編輯部說明】###
《報導者》曾於今年3月至4月間採訪加利科技老闆林明進,談身為口罩國家隊為台灣防疫的心情。當時曾向協助經濟部統籌口罩國家隊的窗口、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查證,確認加利科技確為國家隊成員,同時也有GMP標章以及藥證。當時記者前往加利訪查4次,廠內有5名國軍協助包裝口罩,同時也多次採訪工業局及被派駐在加利科技的紡織所員工,多方核實,獲得駐點人員專業確認,該工廠技術及產量皆達水準。
今日加利科技被查出以中國製非醫療用口罩混用後,記者立刻採訪林明進,林明進表示自己『做了不良的示範』。
對於加利科技涉及以中國製的非醫用口罩混入,雖然涉案時間在當時報導之後,我們仍深感惋惜與遺憾,同時也虛心檢討,儘管新聞事件與人物存有不可預測的變數,但未來針對報導的主題,《報導者》將更強化多面向的查證與田野,持續盡最大的努力提升報導品質與精確。」
引:「張志偉指出,《歐盟法》與德國的《移民法》中,從申請入境到取得身分的等待期,移民都有不同類型的基本權利保障。這次台灣限制小明、團聚陸配入境,已是對其婚姻與家庭團聚基本權利的侵害,若要符合《憲法》主張,就要符合比例原則,而婚姻家庭的團聚權,在《憲法》公益目的評價上,應比開放商務人士通行自由來得重要。」
Coronavirus COVID-19 Vaccine Update: Latest Developm...
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健康管控強化措施作業原則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撰文 陳業鑫 律師
日期 2021-01-20 15:19
涉及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診、獎勵要點、特別預算、補償紓困辦法。
保單當中,可以申請理賠的情形包括『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隔離治療、居家檢疫、集中檢疫』5種情形;反觀政府補償辦法,可以申請補償的卻只有『居家隔離、集中隔離、居家檢疫、集中檢疫』4種情形。兩者的差異,就是在確診病人『隔離治療』的情況,政府是不補償的,民眾要買保單自求多福。」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字 陳潔
設計 黃禹禛、江世民
數據蒐集、清洗 柯皓翔
資料整理 陳潔、柯皓翔
監製 楊惠君
MyGoPen查證參考
首次上稿:00:42
更新時間:05-18 14:45
防疫專區 | yesinlaw
美國聖塔克拉拉縣公共衛生局的資料,覺得很值得參考。
非藥物處置手段(non-pharmaceutical interventions, NPI)
學到很多東西耶。間接瞭解醫護人員在想些什麼。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
文字 楊智強
攝影 楊子磊
(待聽)
公視:
聯合報:
文字 陳潔
攝影 陳曉威、余志偉
設計 江世民
數據 / 柯皓翔;核稿/方德琳;責任編輯/張詩芸
持續營運指引) 20220422
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懶人包.pdf
引:「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協調各機關所形成的防疫措施或計畫,仍應透過各該權責機關依其作用法對外作成有關的行政行為。是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無取代衛生福利部發布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第3項規定之法規命令的權限,更無以一紙新聞稿取代法規命令的可能。再者,0625新聞稿一改以往自國外入境旅客得在自宅檢疫的措施,採取較為嚴格的集中檢疫及在防疫旅館檢疫的措施,對人身自由的侵害強度較高,且如前所述,在何種情況或條件下,應行集中檢疫,或應在防疫旅館檢疫,檢疫期間為何等,應屬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措施的重要事項,應依同法第59條第3項規定以法規命令為具體規範,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