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恐龍🦕仰觀
陳同佳案 撐香港 反送中
以現職地檢員工的實務觀點談一下這個自稱自首的案子,首先教大家一個髒但是簡單的話術:
香港政府之所以不用司法互助而叫陳同佳自己來臺灣,都是因為他們想害臺灣人賠錢給殺人犯啦!
「透過司法互助,香港政府就必須把陳同佳和目前放在香港的證據一起給臺灣,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在法律上證明他有犯罪。但是叫陳同佳自己來,香港就不用給臺灣那些證據,這樣臺灣就會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或者判無罪,還要用臺灣納稅人的錢賠給陳同佳補償他的損失,香港政府根本就居心叵測!」
小恐龍🦕仰觀
概念很簡單,以陳同佳這個案子來說,只要他真的進入我國海關,馬上就會被送地檢署歸案,而因為這是1.重罪,他又2.有逃亡事實,加上3.證據還沒有完全掌握,有滅證串證之虞,陳同佳又4.在臺無固定居所,再加上5.大家都在看這案子,不押的話檢方壓力很大,就經驗而言,這個案子基本上幾乎是必定聲押的。
但是聲押就結束了嗎?不,這就是實務上尷尬的地方了,有一半證據在香港,而香港不給你證據,你要怎麼在法律上證明就是陳同佳殺了被害人?可是聲押的案件最多只有3個月的偵查期限,香港政府都不用拒絕你,只要隨便拖一下就好,檢察官沒有證據怎麼辦?能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起訴嗎?但是不起訴處分,你擋得住輿論壓力嗎?
小恐龍🦕仰觀
好,檢察官硬著頭皮起訴了,你知道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萬一被法院判無罪,會影響到檢察官的積分嗎?檢察官幹嘛拿自己的積分去幹這種事?就算社會壓力大過積分,你覺得法院對證據明顯不足的案件,接押之後不會判無罪嗎?就算法官也硬著頭皮判有罪,一路到高院、最高院甚至再審、非常上訴,你能保證一路都是硬著頭皮昧著良心,把沒證據當成有證據硬判的法官、檢察官嗎?
只要有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安安,你聽說過冤獄賠償法嗎?陳同佳被檢方羈押、被院方羈押的每一天都可以換成錢,這筆錢你難道以為香港政府或中國政府會幫臺灣出嗎?
小恐龍🦕仰觀
我甚至都還沒提到在這段時間內耗費的大量司法資源,你知道發公文很貴嗎?發函發傳票的錢貴到學長姐會提醒我們阻止檢察官什麼都用雙掛號,因為錢用完了怕扣到加班費……喔說到加班費,你以為偵查審判期間的我國司法人員薪水、加班費是誰出啊?啊民眾不是最喜歡說你們付錢養我們,養我們你們都不爽了,養陳同佳你們很樂意?
✺艾勒里✺三年不晚
補充:現在改名叫刑事補償法。
小恐龍🦕仰觀
我都還沒說,一個通緝結案可以丟在櫃子裡面遺忘的案子,和一個緝獲歸案,三個月內必須結案送審的案子,你覺得哪個對檢方的壓力比較大?你覺得一個月平均要辦200件案子的檢察官,他比較喜歡哪個案子?我不能說媒體所謂有資深檢察官指責這是行政干預司法完全不可能,但真的在這個地方呆久了我們都知道媒體所謂的資深檢察官通常是什麼人啦,但是以常情來說抱怨通緝犯不回來沒案子辦,這叫做沒事找事腦袋有洞吧。
小恐龍🦕仰觀
✺艾勒里✺三年不晚 : 這個名字太難了一般老百姓很難理解,就像我講電話講告訴人告發人什麼的他們也都不懂,一定要學民事講原告被告。
小恐龍🦕仰觀
隨便轉,我回去加班了。
西瓜黑☆白寶提款機
我記得刑事補償一天可以補償最高到5000台幣,最少也有1000捏,隨便用羈押三個月來算都幾萬幾十萬跑不掉,台灣人不爽付院檢的薪水加班費,難道比較想付這筆賠償嗎XDDDDD
小恐龍🦕仰觀
西瓜黑☆白寶提款機 : 院方羈押還可以一直押一直押,現在我看大家真的發大財了啦刑事補償那麼多也不當一回事啊
艾爾康迪遜
謠言型宣傳法:你看大陸準備一直丟無期徒刑過來ㄘ我們台灣人的飯!
w2w2w2
說證據一半在香港,這可能無據。在香港應該只有陳嫌在港警偵訊的自白筆錄及盜取死者戶頭的提款卡,這部分自白就算港警不配合提供,台灣一樣可再偵訊製作一份,且港警那份自白有無證據能力,這個還有得吵。剩餘殺人物證應該都在台灣,且香港無殺人預備犯的罰責,要有的話早就起訴論罪,不會只審理處刑竊盜的部分。士檢承辦該案的檢察官是資深檢察官,應該懂得為官之道。
w2w2w2
其實好笑的事,應該絕大多數人沒發覺,就算明天陳嫌出獄,也應是假釋出獄。2018/3/13拘捕,被判刑29個月,若拘捕當日就直接羈押後再轉為刑期,正確刑滿出獄日期應為2020/8/12,2019/10/23出來應是假釋出獄,只服了近20個月刑期。正常來說假釋犯出獄後,仍得定期到假釋官(台灣稱觀護人)報到,其行動自由仍有部分限制,至少境管是跑不掉,沒報備取得許可前是出不了國,還想立即觀光出國?不怕在登機之前立刻被逮送回監獄。
小恐龍🦕仰觀
w2w2w2 : 我個人看法是在一般的案件,確實臺灣現有的證據可能就足以起訴判決,但是在這樣的大案子,連用哪條法律起訴都可能被院方分案室刁,也很容易有「啊這個(可能很小的地方)沒有查清楚,你要查清楚啊」的情況,大案大辦小案小辦而且大家都不想擔責任,自找麻煩的人通常也是想升官的人,想升官的人反而更懂這些細節的陷阱。以上個人看法(再次強調
小恐龍🦕仰觀
於此同時請大家也不要忘記噗首說的,這是簡單但是骯髒的話術
w2w2w2
最骯髒的話術:要拿我們的稅金,養這個香港渣男吃免錢的10年牢飯嗎?要養叫香港自己去養啦!
小恐龍🦕仰觀
w2w2w2 : 我覺得 艾爾康迪遜 那句比較髒XD
小たま ☆ 尋覓住所中的二宮擔
目前看到的案情應該都是自白的結果,現存在台灣的物證到底有什麼?除了影片有錄到推著行李箱出去,以及找到屍體有驗屍報告外,如果他到台灣咬死人不是他殺的,或說是爭吵中誤殺,那就會有到底可不可以用故意殺人起訴的問題了。而且只要他被放出來,不論是假釋還是因為無法用故意殺人而刑期變短,只要他不是唯一死刑,一定就有一大堆人在那麼喊說司法已死殺人犯被輕放。真的完全就是超骯髒的挖坑給台灣跳。
艾爾康迪遜
小恐龍🦕仰觀 : 我覺得如果還能想出更髒的,我就能靠這個技能吃飯了 (不
w2w2w2
就算故意殺人,殺一人,只要手段非兇殘,實務上判無期徒刑很難,判死更不可能,常落在10-15年間。
w2w2w2
所以在港、台已無可能判死狀況下,死刑這爭論沒效益。現最大問題應該是港府怎樣面對自己的法律規定,怎樣放一個假釋犯境管,到他國《觀光》?
w2w2w2
用香港的法律回擊港府才是上策
小たま ☆ 尋覓住所中的二宮擔
提到死刑只是在說這已經完全是挖坑給台灣跳了。基本上對港府來說,也沒有「放棄境管」讓他到台灣觀光再讓他被台灣抓這個選項,因為不可能有人真的跑去已知被通緝的地方觀光,這在邏輯上太過於說不通。而一國也不可能為了讓另一國抓到犯人,所以放棄境管讓犯人自己跑去投案(要不然每個潛逃回國卻在自己國家被抓的人都這樣說,然後趁境管解開的時候再跑走好了),所以香港只能主張的就是「協助移交」想要自首的人,然後解釋成是一國之下的兩個地方政府相互協助。
小恐龍🦕仰觀
w2w2w2 : 我是覺得啦,對於一般民眾,有些是比較重視法律的,那我們當然就從法律制度上去談為什麼香港不該放人;但是也有很多經濟選民(笑)會說「啊香港亂放逃犯我們把他抓起來判刑,臺灣之光啊!」本噗的話術就是針對這些人設計的,對只在乎錢的人你就要跟他講他會被坑錢
西瓜黑☆白寶提款機
小恐龍🦕仰觀 : 「中華民國司法正義示範區」
小恐龍🦕仰觀
我還是要再次強調這個話術很髒,你要跨越自己內心對於正確法普的堅持、對於矯正制度的理念、對於更生與程序正義的追求乃至於對於廢死的理想等等高潔理念,才能不要臉地跳下去跟對手一起混淆視聽。所以我不會跟任何人說「你一定要這麼做」「你應該要這麼做」,我發這噗的用意是給大家一個選項,如果你覺得你想上戰場但你不知道有什麼武器,提供一個暗器的選項給你。
hane
不好意思,可以直接轉到fb嗎?
小恐龍🦕仰觀
hane : 可以呀,不過我覺得目前這件事的新發展已經可以增加說法了,目前臺灣這邊給了一個很高明的回應:矮油不用麻煩你們放他過來啦,這樣吧我們明天過去帶人~確保一路上沒有閃失~
這招漂亮在於完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現在香港要是拒絕,這件事就變成港府的責任了。
小恐龍🦕仰觀
要是需要的證據有少,一樣也可以推給香港:我們都這麼有誠意過去拿了,你還扣著少給/不給,那你顯然就沒誠意呀!不打算讓他受到法律制裁呀!
hane
謝謝!噗浪都有最新的進展還有噗友們從不同的角度去討論,希望可以突破到其他異溫層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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