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找到的資料是CNN(嗯這靠譜程度似乎也...),看起來是符合ptt上寫的,但還是希望有人提供法條:In most European countries, rape must include violence or threats by the perpetrator. When the Swedish law goes into effect on July 1, prosecutors will no longer need to prove that violence or threats were used in order to obtain a conviction. (渣翻譯:大部分歐洲各國,強暴罪必須有暴力或威脅行為,但瑞典從7/1新法生效後,檢察官不再需要證明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即可定罪)
先說結論:這些說法全・都・是・錯・的。
意思是「我以為他同意」或是「之前都這樣,為什麼這次不能」之類的狀況會有罪嗎?
但是這種狀況不是要被告自己承認才會發生嗎?
藤原⎝(ΦωΦ)⎠♧燒☆毀♤ :
那不就是「我說有就有」的意思嗎?跟有罪推定最大的差別是什麼呢?
條文在此,供參。
所以回到我一開始問的問題,檢察官怎麼證明一件事「沒有」發生?
✺艾勒里✺三年不晚 :
你給的網址裡,非同意事由的部分全是現行中華民國刑法規範範圍
不得誤信則是
酒醉→現行乘機性交
輕率→????
忽略→檢察官還是要舉證「未取得同意」
沒有積極取得同意→同上,還是檢察官要舉證
整體而言,我還是不知道檢察官到底怎麼舉證一件事「沒有發生」
花釀* : 就跟殺人唯一死刑,怕死的話就不要殺人一樣呢
互告的狀況呢
所謂的同意不是「身體接觸時你又沒尖叫喊報警」,而是對方沒講「可以」,你還去碰別人,就是不應該,這種判定方法才能保護那些因為恐懼害怕、迫於環境親友壓力,而不敢第一時間反抗的被害人
所以就是
「所有性行為都是性侵,除非你證明你有取得同意」
有人能告訴我這跟有罪推定的差別是什麼嗎?順便告訴我如何取得有效證明對方同意的證據?
雙方都無法證明對方同意時又是誰性侵誰?
就我說的這加拿大案件就是她強調自己沒說yes但對方說她是自己主導性行為,搜尋哪邊是事實就是警察檢查的工作
如果有疑問,也覺得在座好像都不是法律本科、沒有威信,現在法律型網紅FB上很多,就找一位法律網紅請教看法吧
做政治或法律分析不能單憑感覺、直覺,要多利用量化方法把那個感覺給定義出來,別人才會知道自己的「我感覺」是什麼程度的感覺
不認同標題的下標,還有內文的部分結論。
第一、刻意不扶持女性,此情況以前就有,不是metoo後加劇,只是metoo讓受害有機會被看見。
第二、誣告是在情報不對等才會發生。
所以公開討論才能減少誣告。不能談就跟戒嚴一樣,說你是政治犯就是政治犯。
更別說,其他重大刑案,強暴案加害受害者性別比重了。
不想討論只想仇女,不如閉嘴
以前強姦罪改為強制性交罪的時候,有兩個調整
一為女性改為男女
二為致使不能反抗改為違反其意願
現在是將違反其意願改成更進一步的需要其同意。
但同樣是無罪推定論,在實務上對誣告的影響並不多
差別就像圖三Q2所說
偵訊過程類似圖二
擔心誣告的是平常就習慣把人灌醉還是怎樣?
呃,我比較好奇你是哪裡看到我預設誣告性侵從此不存在
我的疑問是檢察官怎麼舉證,以及這種修法實務上會造成什麼改變
我想知道的是支持的人的看法,比方你
如果你的看法被質疑時,做法是要我問別人
是不是代表其實你支持的理由其實不是那麼能說服人?
嗯,那個,是想針對某些,一直吵「覺得」誣告數字會上升但完全不管性侵數黑數到底多少的人我還蠻贊成拜託大家用數據討論,感覺根本吵不完
警政統計
-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
地方檢察署執行誣告罪案件裁判確定人數統計
沒錯,誣告罪又不是專門給性侵告的,也不是只有女人能用
打轉在性侵誣告上只有兩種人,一是還沒做過功課,二是已經有仇女定見。
性侵誣告大部分的人很願意同情啦,問題是就太多仇女老鼠屎,害這些真的需要幫助的人無辜被波及。
很想問一副被水誣告過的仇女廚想出解決所有誣告問題的辦法沒有?想出來再來裝受害也不遲啊這就是那些仇女廚要的結果囉。
舉個實際例子,
假車禍還比假性侵盛行,但是沒有人會去質疑車禍真正的受害者意圖誣告。
性侵誣告無論真假,還是會引起反感,就是因為那些仇女廚害的。
真的,那些人覺得自己反串很幽默,事實上根本成為性暴力脅迫的推手。
無論是拍影片、簽同意書,還是會有脅迫問題。
簽了同意書,拍了影片就不用尊重意願了嗎......萬一拿來當不聽我話就散播出去的籌碼不是更慘....
噢他們只會想到自己。
為什麼會有這種印象?
回去看比例,如果同樣都是五百件裡出現三件,你為何不會特別關注車禍受害人假車禍的可能性?如果不是有人拼命渲染性侵誣告,為何大家會特別注意這點?
會往誣告這方面去想並不是沒有任何根據
國外我不清楚,但台灣恐怕會有心人弄成「合法仙人跳」
誣告不論在什麼案例一定都是無法避免的,不公平的點在於性侵誣告被特別消遣,而不是常態的討論
舉證責任還是會在負責調查的檢察官,所以才說瑞典的修法沒有破壞法律原本的原則
如果有人因為檢察官的疏失而權益受損,那就是法律的另外一項議題,但也不能預設刑事訴訟檢察官必然失職,必然要走向救濟程序,而否定任何刑法立法原則吧
刑法上仍有其他方法去制衡失控的言論,不必一廂情願地覺得法律自此無能為力
瑞典新制和台灣刑法上認定性侵與否的差別,是將被害人當下沉默恐懼的狀況也認定是未取得對方同意,覺得求歡要簽字照SOP這種誇張化情境很離譜,那怎麼不覺得被性侵還要大聲喊「我不要」的SOP很離譜?
若還是覺得性侵與自己無關,就換試想另一個情境,如果別人隨機殺人砍你,你還得大喊「我不要」,檢察官才會認定殺人罪成立,那是什麼樣的邏輯
而被指控性侵,不需要成案,你可以毀了一個人的一生。 不是說大家都這麼無聊要告你,但是這確實是有可能被利用來當作搞掉人的手段。
對真正的愛人間基於默契求歡當然沒有問題,你有看過你爸和你媽因為民88年的修法,就常常因此跑法院嗎?
但另一方面可以看看紐承澤那種「我感覺我們之間有默契」的情況,假使照某些人說得應該認定性行為合意,刑法應該這樣保護加害人的犯行嗎? 其他刑法是不是又該照此準則改變判斷方法?
覺得瑞典很可怕的人也可以看看其他的瑞典新聞,瑞典對性別歧視和性侵案件不是只有針對女性,如果女性刻意排除男性參加活動也是違法的,哪有什麼女人怎麼做都可以的情境
不用幫自己陷入特別的「被害妄想情境」中,不想被懷疑性侵,那就是不要做出想摸別人、言語騷擾的行為,那和工作有沒有跟別人在一起無關
如果跟別人在一起就覺得自己會被告性侵,現在法律對性侵的認定也不是只有女性,男性和男性間如果做出違反對方意願的猥褻行為也是犯法
那照前述誇張的被害妄想謬論,是不是只剩「獨自一人離群索居到深山當貝爾吉羅斯」一途
情境→
原告: 那晚我才沒有說可以
被告: 那晚我聽到他說可以了
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要提出原告沒有說"可以"的證據? 怎麼感覺比提出原告說了"不可以"的證據還困難
如果覺得這樣很麻煩,可以避免性交行為,回家自己DIY處理
要做的行為如果不是自己一個人的事情,就得把細節想得更周全一點,實務上有更多代價更低的替代方法,人可以不要這麼衝動
因為大家更容易相信女性在這種事情上不會說謊,所以才會認為是男性用了某些方法逃脫罪嫌,進而延伸出身敗名裂的部分不是嘛
我自己在玩線上遊戲,裡面有個玩家騙了很多女孩子出來上床,另一個玩家在遊戲裡約女孩子出去弄到老婆親自上遊戲找他離婚,這兩件事都經過兩三年了,他們現在在遊戲裡人就玩得好好的,有聲望有地位,也有知道他們做的事情仍願意追隨他們的人
雖然以上沒有誣告的部分,但真的發生過的事情都不能讓他們身敗名裂,難道誣告就可以
被誣告是 自己要為了自己沒有做的事情辯解 光是跑警局跑法院 就足夠把一個本來的正常生活搞得亂七八糟了
doomleika : 我這邊指的是在台灣的情況下,我知道國外被指控性侵是真的能毀掉一個人的未來(尤其是有名的人),但是如果台灣也有類似的案例再麻煩你舉例給我,謝謝
有例子,不管是不是特例,當然都可以放上來討論的
google搜尋「仙人跳」「遮羞費」
至於實施積極同意制是否真的增加誣告率,已有國家有實例請自行翻查
馬幼興案的部分女星最開始主張有哭喊不要跟求救,與噗首的積極同意無關,所以暫不討論
關於誣告能毀掉男性的部分,我認同了台灣確實有誣告使的男性身敗名裂甚至於尋死的情況
那關於我那個舉的不太好的例子跟馬幼興案我有點想法想表達
在台灣裡平民(或者說不是公眾人物)肯定比名人要來的多,名人做的事情會被放大檢視,電視新聞、網路等地方都會不斷播報,他們的雇主也更容易收到他們的(被捏造的)犯罪消息
但平民就比較困難,如果新聞沒有播報我想一般人不會知道鄰居是不是性侵犯?大概是這種感覺
用我舉得不好的例子來說,他們兩個人在遊戲裡都是全伺服器認識的玩家,事情鬧出來的時候每天都有人在遊戲裡撻伐(言語或遊戲殺人機制)他們,甚至連他們身邊的好友都一起謾罵,但他們現在還是能在遊戲裡遊玩,約砲很多女孩子的跟當年挺他(也被約砲)的女孩子結婚,離婚的那個現在跟小三一起玩遊戲
我的意思是,不是公眾人物的(誣告)性侵案不會被新聞重複播報(或是根本不會上新聞),那輿論壓力對被誣告的男性真的有大家擔心得這麼大嘛
看藥品前要先看一下用藥指示說明
看法律和政策也是一樣
科學方法辦事,科學方法判斷,大家從小都有上過科學課程,理性判斷說話,好不好
另一個騙炮了許多女性(我不確定能不能構成性侵,但眾多女性出來指控一名男性用欺騙的手段與他們發生性關係應該跟這裡討論的性侵誣告有類似的效果?)這點所造成的社會輿論壓力應該跟性侵比較接近
為什麼還要選擇衝動行事呢?
為什麼不遠離有風險的人事物和網站呢?
擔心仙人跳誣告前,有沒有先想過為什麼自己要這麼好騙
平常都會對女性抱持警戒,那為什麼有個裸女想騙你說要獻身就信了,做人做事如果前後邏輯不一致出問題又能怪誰
因為做愛很重要嗎? 因為結婚很重要嗎? 因為你沒女友會被家長朋友笑嗎? 他們笑的事情真的很重要嗎?
多問自己幾句話,多分析利害得失,才能理性冷靜判斷事情
小孩判決給了媽媽,這點倒是不用擔心
等被告自爆?
應該就是Q2的部分 舉證方面跟原本沒什麼不同 只是讓沉默也有機會成罪吧
但是這也要被告自己也脫口說原告沈默吧
debbi0904:
那也只能證明在攝影機錄到的範圍沒有反抗
說不定一進房門他就後悔然後開始反抗之類的(゜∀。)
另外,到現在我還是不知道「沒有證明取得同意的性行為就是性侵」跟有罪推定有什麼差別;我也很好奇為什麼是積極同意,不是明示同意;又,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叫積極同意
A愛撫B,B隨後跟A進行性行為,A雖然全程配合,但並沒有說可以
以積極同意的觀點來看算不算性侵之類的
就像前面說的,不要平常都講「我對女人很警戒、他們很可怕」,如果豔遇來了就改口「我把持不住了嗚嗚」,邏輯前後要一致
如果真的覺得突然送來的好處有問題,哪來被仙人跳的風險,一開始就不會去接近高風險的人際關係或場所
大家都出社會的人,不用這麼裝天真無邪,話匣打開就講亮話,不要跟我說自己從來沒被騙過,不知道該怎麼防範判斷
(因為害怕等原因)不敢反抗≠同意性交
(他沒反抗所以)我以為他同意=性侵
感覺積極同意的重點應該是這個?
取得積極同意則是「檢察官蒐證後判斷是否性侵的基準」,和民事訴訟中原告必須自己提證明說自己怎樣被人害的情況不同
法律上很多細節不是直覺理解的,對,很麻煩,但實務上各種事情就是這麼複雜,法律才會需要思考這麼多事情確保實務能運作
如果真的很擔心曖昧的交歡態度很不安全,那也可以選擇沒有取得同意就不要隨便發生性行為,人不會因為沒上床突然暴斃,那不是生活必需
在韓國瑜選上前 很多人也真的以為他要蓋愛情摩天輪另外仙人跳也多是用被大家罵到不行的通姦罪,告性侵反而搞仙人跳的自己也很麻煩
為了引誘別人多少會透露出「積極同意」的證明,只要被害人能提出來一個LINE訊息可能就挫屎了,幹嘛冒這麼大的風險? 當然也不能排除蠢蛋騙徒會想這樣搞,法官和檢察官也不是白癡,備足證明一樣可以反擊回去
如果真的怕仙人跳,可以支持通姦罪這種不合時宜的法從刑法移除,這會比較直接,我也會聲援
你主張任何未證明同意的性行為都是性侵
同時你又不認為這是有罪推定,而只是對實體法(刑法)上的修改
那我想性侵這項罪名可能應該改成性交罪會比較恰當,意即是任何性交行為都是犯罪,而取得同意則是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阻卻違法之承諾,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但同時會產生很多問題,比方說默示承諾的存在,這卻又會與噗首Q2相違背;更進一步還有推測承諾
又比方,性侵屬於非告訴乃論,如果任何未確認得到同意的性行為都是犯罪行為,那就代表檢察官一旦確認任何性行為,都應該主動偵辦。
只動實體法又要達到你要的效果,就是這種結果
動了程序法,就會違反無罪推定或不自證己罪
只動實體法又不希望所有性行為都是犯罪的話,那結果就是修法修好玩的,實務做法與現在無異
懷疑你「做了」OO
跟懷疑你「沒做」OO
兩者都作為起訴條件的話,前者檢察官必須舉證「有」這件事才能起訴
後者則是不需要任何證據就能起訴,因為不存在的事當然也不存在證據。
照你描述,所謂「沒有證據證明可能未得同意」的狀況,具體上大概會是存在性行為發生了證據,但告訴人未有心理創傷紀錄,現場兩人出門後影像互動如常,僅有告訴人單方面說法,這樣的狀況。
在這個狀況下,要怎麼達到「未取得同意」的「合理懷疑」?
也就是在房間裡發生什麼事情都是由兩邊自己說(被強迫或不同意),那一樣是依照監視器或LINE的狀況證據,跟現今感覺一樣(?)
差別只在於整個偵查到審判,訊問的重點可以避免放在告訴人做出了什麼違反意願的表示或避免使告訴人重述事件過程而已,這點在目前是利用輔導人員陪同判斷當事人可承受狀況來補足。
科學方法判斷問題,大家小時候都上過科學相關課程,好嗎
會因為「違反意願算性侵」,就起訴沒確認意願的性交行為者嗎?
你敢講出來,我都感覺不好意思
腦補大師你還好嗎
一下腦補我預設誣告會消失
一下腦補因為你沒律師執照所以我不信
我覺得你可以開個私噗,自己跟自己討論,這樣你愛怎麼腦補就怎麼腦補,不用假裝自己有試圖溝通的樣子
你引述法界的看法是因為他們是法界所以說的一定是對的,還是因為你看了以後覺得有道理才引述?
如果是前者,那跟你討論的價值確實很低,你也不用費心回覆洗版;如果是後者,那跟你有沒有律師執照一點屁關係都沒有,因為我就是在問你的看法
而我在問的就是你所引述的「任何未證明同意的性行為都是性侵」,實際上到底跟有罪推定有什麼決定性的差別?
如果不是所有未證明同意的性行為都是性侵,那檢察官又怎麼證明一段性行為「沒有」取得同意?
那降低定罪門檻符合比例原則嗎?
如果已經忘記新聞的就再複習一次夏系夏景案,重新複習一次法院如何在沒有錄影錄音和直接目擊者的情況下,用科學方法判斷性行為是否合意
大部分的性侵案當然不會光天化日或錄影錄音留存證據下來,有些刑事案件也是一樣,所以案件該怎麼辦? 涼拌? 不用管? 偵查和審理當然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判斷,哪有可能因為沒人看到或是沒錄影錄音就不起訴。
法律實務上照你那種「沒直接目擊證據就不該起訴」的原則,就看看會造成多少問題出來
啊不就是不信任檢察官和法院,才會覺得如果改積極同意判定必然鼓勵誣告情事
所有性行為都是性侵 除非你有獲得對方同意,是阿,不獲得對方同意就是性侵阿,有什麼性行為是不獲得對方同意也不算性侵的嗎?
只是從暗示改明示阿,覺得人家沒說話就是同意也太好笑
引用資料不是什麼可恥的事情,用「兄弟個人獨獲創見」就否定別人長年來從法理和實務的判斷,搞不好那個「創見」的問題老早就被戳破不合理,只是你沒看到曾經刊載的反駁而已,那種行為才不知道是在狂什麼,如果你有唸過研究所或至少寫過大學專題報告,就會知道這是在說什麼
你覺得性行為不需要尊重對方、也不需同意,可以,說一下你認為找別人做愛沒有必要尊重對方同不同意,也不該用對方沒有同意當性侵標準的原因
科學方法判斷事情,你講得出道理就講給大家看看
停止腦補,面對問題,這真的這麼難嗎
我從頭到尾都是針對實務面上要怎麼處理、產生什麼改變上打轉
什麼誣告、什麼尊重,我一個字也沒講過,拼命腦補還有臉說我「獨創見解」,拜託,用腦很難嗎?面對質疑很難嗎?
女方想要仙人跳男方(氣音你乾脆說六法全書唯一死刑超級有用,所有反對意見都早就被推翻,只是你不知道是誰怎麼推翻算了
更別說你確定「所有未證明同意的性行為都是性侵」不是你自己腦補出來的獨創見解?從你熱愛腦補的對話方式,我實在是很質疑這點
性侵的前提是因為性交嗎? 你要不要回去看一下刑221在講什麼
安安,我在講的是法律,不是私人相處
那請問你那一派的引用資料能提供了沒有?
若被告性侵,又未能證明對方真的尊重對方有取得同意,那不就是性侵了
所以你辯了那麼多,你到底是在憂心什麼事情? 你到底是希望性侵要怎麼認定? 你講得出來嗎? 我也希望你釐清啊,但是我沒有看到你有直接的回應
我主張的是「當性侵案訴訟時,若蒐證結果發現被告未經同意就對被害人性交,即為性侵行為」
你可以看看你自己扭曲別人的意思成什麼樣子,是不是故意來擾亂討論而已
回了又刪回了又刪,想講什麼可以先想好嗎?如果你有中心思想,如果你知道自己支持/反對的理由的話,這應該不難吧?
你自己講的話自己忘記了?沒關係我可以提醒你。
憂心?腦補王你還好嗎?我一而再再而三的針對實務面提出質疑,結果你拼了命的想把焦點轉移到我個人
什麼預設誣告性侵不存在、什麼尊重不尊重、什麼憂心什麼鬼的
面對問題,檢察官到底要怎麼舉證一件事「沒有發生過」?這個問題要我問幾次你才能面對啊?
編輯後的噗文會長這樣。
我是希望你能真正了解別人的意思,再來以科學方法討論,但論了老半天你根本先把別人的論述扭得一蹋糊塗,還說我認為「性行為=性侵」,再來說別人誤解你的解讀
先誤解別人的主張,又不准別人批判回去,這算什麼科學方法。
你說你這樣講別人會不會怒
我希望怎樣認定?我認為現行刑法就已經足夠,至少比「積極同意」入法的可行性高多了
不搞有罪推定、不違反不自證己罪、不玩惡魔的證明,遵守上述三點同時把積極同意入法根本就是入爽的,象徵性修法而已
根本就沒用心討論,講這麼多
你有沒有注意到他用的罪名是「乘機性交」啊?
所以積極同意入法後實質有什麼影響?性侵跟乘機性交的想像競合?
那你支持這個浪費錢的象徵性修法目的是什麼?
有些人會主張「沒有錄音錄影檢方和法官就會盲掉、無法正常判斷」,那該案檢方和法院是怎麼認定確有性侵情事,會因為現場沒人直接目擊就算了嗎? 不會吧
如果你也覺得檢方和法官不會這麼愚蠢,那至少這點我們意見是一致的,就不用再繞著檢方無法蒐證繞圈
你主觀認定毫無意義,如同你所說的,別人未必會這麼認為
再來,有複數證人作證該人屬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
所以是要證明「有」性行為跟「有」不能抗拒的狀態
而不是「沒有」同意
瞭解?
前者就是修法修爽的,沒用
後者就是侵害被告利益
除非被告直接承認自己就是未經同意才有可能有用,所以修這法的目的是讓承認自己沒取得同意的被告入罪
如果是,那就不會是沒有意義
如果不是,現在有人擔憂的是這容易使性侵案因「沒有喊不要」就審理陷入膠著,實務上於民88修法後的刑221有沒有問題
你能說明實務上不會,那我也能接受台灣未來不修法也沒差
瑞典修法都過關了,我們幫瑞典人擔心有問題也沒有什麼影響
難道積極同意入法以後「加害人」就會乖乖自白說「哦對啊我完全沒有取得同意,判我有罪吧」?
你認為「證明沒有」違反法理,那就改成「證明有取得同意」,即使沒有第三方當下聽到或者有錄音留存,檢方和法官也不會因為直接認定的困難,就忽略其他可以判斷的客觀事實
如果真的證據不足也不會隨便就起訴,像陳星案不是因為無從判斷起,也就沒有因為民眾指控就起訴
並且刑法上不能以被告之自白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被告就會是無罪
但如果要說這個法是沒用的嗎?
如果有知道沒有說不要的那個小女孩性侵案的話,就能理解積極同意的重要性了吧?
大家都知道真的犯行的嫌犯大多會堅稱自己無罪,你我也知道檢察官和法官會怎麼處理,這在刑事案件本來就是常態,不是因為積極同意的標準進來就會發生審理困難
如果你是擔心有人只是因為想報復就濫訴,現況下也不是沒有,性侵案最近幾年也是有10%無罪,統計出來若真的100%成案、100%有罪,我也會覺得這裡面可能有問題,但現況下就不是如此
如果你是因為看到哪個案例,因為被濫訴到現在還沒辦法被平反,可以貼出來讓大家討論聲援一下
不不不,這不是什麼縝密法律用詞的問題;你直接用加害人被害人來稱呼原告被告,代表你打從一開始就認定被告有罪,這剛好也是有罪推定的核心概念
如果一個人開口閉口都是婊子,卻說自己支持性別平等,我想你也會嗤之以鼻
證明有取得同意?誰負責證明?檢察官?法官?原告?被告?
原告跟檢察官應該是要找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法官則是依靠證據判定有沒有罪,理論上證明取得同意的人不會是他們
那難道是被告要負責證明?那不就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了?
或是證人負責證明?一般合意性交場面會有證人嗎?
所以目的是讓被告不能用「他沒有說不要」這項說詞?
積極同意入法以後會說「他沒有拒絕」的被告不會改成說「他有同意」?
我不知道要說幾次
我在質疑的是實務上檢察官沒有能力證明一個人「沒有」說過一句話,這種情況下積極同意入法只會有要求做出惡魔的證明或是違反不自證己罪兩種可能
濫訴?報復?我哪裡有提過我跪求你截圖
截不出圖就請你不要再把我沒說過的話塞我嘴裡
這種行為對討論一點屁幫助也沒有。
你的意思是你認為你貼的案件,若是套用積極同意就可以以加重強制性交定罪,而且你也認為這樣定罪有其必要嗎?
假設套用積極同意到你說的案子裡,會產生什麼樣的改變?
呃,改變大概就是判決書中的甲會改口說女童說可以吧
很有趣的是,刑法認為未滿14歲的人對於性的判斷尚不成熟,所以為了保護他們,跟他們性交的人一律用跟強制性交一樣重的罪來判刑
而現在卻有人想把積極同意的概念套用到還沒有足夠性自主權的未成年人身上
既然他沒有足夠的性自主權,為什麼還有有/無取得積極同意的情況?
又,案例中的四歲女童知道什麼是性交嗎?讓不知道性交是什麼的女童口頭說好很難嗎?
從這個案子能看出什麼積極同意的重要性?
就算照你的假設說,那也會變成性交罪+略誘罪
你覺得法律不合理的部分,我也無法回答,那的確是待改善的部分
所以懂了嗎
違反意願=>你沒有說不=>性交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積極同意=>為了讓你說好=>性交罪+略誘罪=>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不採用你的假設,直接將積極同意套到這個案件裡,直接加重強制性交 7年以上
這個案子哪裡看不出來積極同意的重要性?
讓女童說好跟脫離家庭、監護權人的關聯是什麼?
所以你「直接七年以上」的直接是哪裡來的?積極同意套進去,被告就會乖乖說「對啊我沒有得到同意」?
因為是檢察官要舉證你有罪,沒證據就沒事啊。
你現在的那些問題,沒有積極同意的修法也是存在的啊w
無罪推定是刑事的最基本原則,嗯……辛普森案應該是個很有名的例子,可以去看看
略誘是我沒看清楚,但不見得不會成立,看情況
唯一死刑www笑死,怎麼不化學去勢wwwwww
我先說我思考後的結論,這個案件為什麼他可以表示積極同意的重要性,是因為他的爭點就在於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這是與積極同意的不同立場,如果在這裡改用積極同意的理論也許是會比較貼近社會觀感的結果,所以我覺得這個案件足以體現積極同意的重要
修法前是因為要違反被害人意願,檢察官必須從被害人的身上找線索,但那往往是二次傷害,你有沒有反抗、你為什麼不反抗、你為什麼不拒絕
修法後誰會說自己沒有得到同意
但舉證是檢察官的事情所以我覺得修法後的舉證可能比修法前更困難
應該還是驗傷單吧?合意總不可能搞到人家撕裂傷吧
但我也覺得不想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的立意是好的
這個事件的法庭報導。在本案中告訴人基本上就是主張她因為醉酒什麼都不記得,但沒有同意,被告三人則主張性行為是由告訴人主動發起,沒有提出更多證據,辯方律師則對檢方證人與告訴人詰問。最後的結果是無罪判決。
如果這是一個有罪推定的制度,顯然不會是這個結果吧。
現在你有講了, 好,那就來照你真正想要的聽的事情回應你
我應該有說「假設我們現在面對的不是被誣告的對象」吧
你覺得縝密的法律專業名詞不能亂用
那我也不講我在討論真正法學法理專業細節
改說「假設面對的是真的罪犯」,您意下如何
希望看別人說話先不要忽略別人論述的前提條件
我知道你法學專業充足
但別人想討論的事情不一樣的時候就不要亂轉向
你說惡魔的證明不該成立
這你跟我好好解釋我都會接受
但我不接受已經前面提過的事情卻要反覆再重新申明
前面我說過了,我知道你覺得「證明沒有」不可能、不合理,那以無罪推定原則,從證據中證明被告「有取得對方同意」,這樣法理上應該合理吧
你說「積極同意」取證沒這麼容易,現在「合於意願」取證也沒這麼容易啊,現在又沒有讀腦波、讀記憶的技術,可以完全知道當事人當時在想什麼事情
看你的說法我不知道你怎麼想,但聽起來像是「我認為現在檢察官根本沒有辦法對性侵案判斷調查」
但實務上檢察官也沒因此放棄搜證,或者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隨便起訴人,這應該是從現有統計資料能觀察出的明確結果
法院又不是看媒體怎麼說決定怎麼判案、怎麼更審改判,身為律師應該很清楚這一點,法界常被外界誤會說是法匠,不就是因為法界基於法理原則,不會輕易配合外界所期望那種淺碟又直覺的判決結果
直接查法條不太容易,我現在只找到瑞典政府相關文件
https://data.riksdagen.se/fil/04B4C2CA-0E44-42EB-909...
立法前的提案文(瑞典語)
https://www.government.se/4ab7a8/contentassets/ee1de...
瑞典法務部的說明(英文)
搜尋「Criminal code of the Kingdom of Sweden (1962, amended 2015)」可以找到修法前版本的的瑞典刑法典(瑞典語)
第六章Om sexualbrott有寫修法前的法條長什麼樣子
我只能用翻譯器看個大概內容
所以不敢拿這說明新舊法到底有什麼差別
光是誣告罪可能很難停止誣告行為,民法195應該也能再斟酌,怎麼樣可以確保誣告造成他人名譽受損者,讓法院衡量其經濟能力,使其盡可能付出成本宣傳、以最大力道恢復他人名聲
名聲難以恢復通常是判決定讞後沒有特別宣傳就沒人知道,重大政策都未必會有人仔細去看,一份判決書當然也是一樣的情況,要解決名譽恢復的問題還是得從宣傳方面著手
個人認為積極同意=尊重意願,當一方用了任何方式脅迫(關係破裂也算)進行某項行為顯然就不符合積極同意,希望所有人在脫掉別人衣服或把自己的衣服脫了之前都能意識到這是一件需要兩方都樂意才適合進行的活動
但實務上會發生的事情,總還是要有懲治或補償措施
(渣翻譯:大部分歐洲各國,強暴罪必須有暴力或威脅行為,但瑞典從7/1新法生效後,檢察官不再需要證明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即可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