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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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Dec 8, 2017 3:23 AM
Fri, Dec 8, 2017 4:24 AM
5
3
又一篇專業打臉文...
「彈性」的美國勞動法制怎麼做──以其適用對象為例
https://goo.gl/5Lq9gw
簡言之, 勞動法規是保障最低標準, 彈性是給優勢勞工, 不是給資方剝削弱勢勞工用的!!
【摘】其實,美國是這麼做的
公平勞動標準法為羅斯福政府推動「新政」措施的重要法案之一,規制勞工的最低工資額度、最高工時限制與加班費計算方式等基本勞動條件。制定目的,在於消除對勞工健康、效率和福利所需最低生活水準有害之勞動條件;簡單的說,旨在規範勞工的「最低勞動條件」。
本法區分「非豁免勞工」與「豁免勞工」。
我們可以說,豁免勞工本身即具備相當優勢條件,使得雇主對其必然產生「自律」之狀態;也正因為如此,只能提供最低勞動保障的公平勞動標準法,當無進場之需要。
掰噗~
@baipu
說
Fri, Dec 8, 2017 3:23 AM
囧吱吱
肥貓偷笑露得清
@wstg007
說
Fri, Dec 8, 2017 3:53 AM
午安
天光已現 | pee
@peeplurk
說
Fri, Dec 8, 2017 3:53 AM
打了林淑芬的大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3:54 AM
肥貓偷笑露得清
: 午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3:55 AM
天光已現 | pee
: 午安, 這很明顯是在打鄒姓記者的這篇好嗎?
[James | 台灣公民] 美國薪資水準? 房價所得比? 工會力量? 更不要比歐洲的經濟人權了... ...
天光已現 | pee
@peeplurk
說
Fri, Dec 8, 2017 3:56 AM
James | 台灣公民
: 怎麼會?我看是支持鄒景雯吧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3:57 AM
天光已現 | pee
: 好拉, 你不看內文, 我幫你節錄他的結論如下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公平勞動標準法在適用對象範圍上確實顯現其機動性的一面,但是,「彈性」並不意味著「隨便」。在此,筆者必須重申,豁免勞工雖然被排除於公平勞動標準法之外,並不代表他從此不受到任何保障;不受到本法加班費計算方式所及,也不意味著他必得「做好做滿」、直到任務完成。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3:57 AM
我們可以說,豁免勞工本身即具備相當優勢條件,使得雇主對其必然產生「自律」之狀態;也正因為如此,只能提供最低勞動保障的公平勞動標準法,當無進場之需要。從而,在我們關注、尋求勞動法制應「彈性化」的同時,筆者認為,我們也應該在援引他國法制時,格外小心翼翼,體察比較法的形成脈絡、保護意義或者實際操作上與我國法制的異同。
天光已現 | pee
@peeplurk
說
Fri, Dec 8, 2017 3:58 AM
James | 台灣公民
: 台灣連豁免這個制度都沒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3:58 AM
天光已現 | pee
: 台灣有責任制條款好嗎? 拜託一下.....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3:59 AM
[James | 台灣公民] 這篇的作者說勞基法不允許「責任制」,擺明是胡扯! 真的強烈拜託大家,要理...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4:02 AM
更別提彈性工時早就有了!! 正視"勞動基準"的修惡問題核心吧!!
[James | 台灣公民] [公民漫談-104 勞基法修惡的問題核心] ※彈性工時制度與過勞早就存在...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4:04 AM
簡言之, 彈性是給優勢勞工, 不是給資方剝削弱勢勞工用的!!
@.tw.
@DanDaiSan
Fri, Dec 8, 2017 4:06 AM
取用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4:07 AM
@.tw.
: 午安, 慢用
天光已現 | pee
@peeplurk
說
Fri, Dec 8, 2017 4:10 AM
台灣的84條之一規定的多是經理級以上(除了幫傭跟警衛等),美國是規定薪水在周薪500多元即可(這個標準以台灣來看都不算高,月薪不過六七萬台幣),不分哪種工作,就是店員、護士也可以,而且不用付加班費。。。但台灣即使是責任制也可以要加班費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4:13 AM
天光已現 | pee
: 勞動部網站有84之一的工作者附件, 你可以看看, 重點是彈性應該是讓優勢勞工能談判到自認更好的條件, 不是讓資方剝削弱勢勞工用的, 加班費當然也可以是更好的條件, 了解?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9536/
天光已現 | pee
@peeplurk
說
Fri, Dec 8, 2017 4:14 AM
這是我三個星期前貼的。。
[天光已現 | pee] 早!>>>美國是慣老闆的天...
天光已現 | pee
@peeplurk
說
Fri, Dec 8, 2017 4:15 AM
James | 台灣公民
: 拿美國當例子絕對是打林淑芬的臉,要打鄒景雯的臉要拿歐洲為例子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4:17 AM
天光已現 | pee
: 這帖我沒有特別意見, 但很明顯解讀頗有差距, 美國的勞動法規也是用來保障基本勞動條件, 彈性是給優勢員工, 不是給資方剝削弱勢員工, 這就是在打一堆亂扯"彈性"人的臉阿
大稻埕(我藐視有匪諜的國會)
@vivaformosa
說
Fri, Dec 8, 2017 4:17 AM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4:18 AM
大稻埕(我藐視有匪諜的國會)
: 午安
大稻埕(我藐視有匪諜的國會)
@vivaformosa
說
Fri, Dec 8, 2017 4:18 AM
午安
天光已現 | pee
@peeplurk
說
Fri, Dec 8, 2017 4:19 AM
James | 台灣公民
: 美國是天下最有彈性的資本主義國家,好嗎?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4:19 AM
天光已現 | pee
: 對阿, 所以這篇文章才拿美國做例子, 要大家不要再胡扯彈性是沒底限好嗎?
天光已現 | pee
@peeplurk
說
Fri, Dec 8, 2017 4:21 AM
堧此,台灣勞基法就改成美國的勞工法律好了。。。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4:22 AM
天光已現 | pee
: 照你醬說, 直接併入美國好了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Dec 8, 2017 4:23 AM
重點是要抄美國要整個看, 包含工會相關法規, 也不要扭曲人家法規的意思
murumo
@murumo
Fri, Dec 8, 2017 5:09 AM
林萬億:這是種花國跟上世界潮流的修法
murumo
@murumo
Fri, Dec 8, 2017 5:10 AM
每天在河道上巡噗應該很累吧?工作量增加有沒有加薪???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Fri, Dec 8, 2017 5:15 AM
murumo
: 午安,表姐還說越修越漂亮了,後來又說是被逼加碼
笨拙宅宅
@thackeray
說
Fri, Dec 8, 2017 11:51 AM
每天到處跳針都不會累嗎?看得都累了。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Fri, Dec 8, 2017 12:05 PM
笨拙宅宅
: 晚安,我知道你在說誰惹
肥貓偷笑露得清
@wstg007
說
Sun, Dec 10, 2017 4:48 AM
午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Sun, Dec 10, 2017 10:40 AM
肥貓偷笑露得清
: 晚安
轉順~
@leo54879888
Sun, Dec 10, 2017 5:02 PM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Sun, Dec 10, 2017 11:10 PM
轉順~
: 早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Mon, Dec 11, 2017 3:17 AM
https://www.facebook.com/ntuhhint/posts/155317350808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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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的美國勞動法制怎麼做──以其適用對象為例
https://goo.gl/5Lq9gw
簡言之, 勞動法規是保障最低標準, 彈性是給優勢勞工, 不是給資方剝削弱勢勞工用的!!
【摘】其實,美國是這麼做的
公平勞動標準法為羅斯福政府推動「新政」措施的重要法案之一,規制勞工的最低工資額度、最高工時限制與加班費計算方式等基本勞動條件。制定目的,在於消除對勞工健康、效率和福利所需最低生活水準有害之勞動條件;簡單的說,旨在規範勞工的「最低勞動條件」。
本法區分「非豁免勞工」與「豁免勞工」。
我們可以說,豁免勞工本身即具備相當優勢條件,使得雇主對其必然產生「自律」之狀態;也正因為如此,只能提供最低勞動保障的公平勞動標準法,當無進場之需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公平勞動標準法在適用對象範圍上確實顯現其機動性的一面,但是,「彈性」並不意味著「隨便」。在此,筆者必須重申,豁免勞工雖然被排除於公平勞動標準法之外,並不代表他從此不受到任何保障;不受到本法加班費計算方式所及,也不意味著他必得「做好做滿」、直到任務完成。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