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沒有last name的特例很少,通常大概只有皇室成員才這樣了。比如說瑞典國王全名是 Carl Gustaf Folke Hubertus,而長公主同時也是未來的女王則是 Victoria Ingrid Alice Désirée,他們的護照是特製的且不標 last name or surname。真的要說他們有姓的話就是 House of Bernadotte(Bernadotte 王室)
對,不過他是把王室名加入自己的名,而不是姓。拿王妃Sofia來做例子就很明顯了。她婚前名 Sofia Kristina Hellqvist,Sofia Kristina 是她的名,而 Hellqvist 是姓(父親Erik Oscar Hellqvist)。和飛利浦王子結婚後她的全名 full name 就只剩 Sofia Kristina,沒有姓。以後在歷史文件上她就是 Sofia Kristina (of House Bernadotte)
https://read01.com/AR6yE.html
先上床再考慮是否交往也很有意思XDDDD
不過這樣好像就可以避免如果將來真的結婚後性事合不來的問題www
[alvin] - [[芙芙子]] 因為冰島一夜情太流行,人口又太少所...
而且還不是「一點」的「亂倫」,而是很多的「亂倫」
更何況和表堂兄弟姊妹結婚在很多國家在現在都還是可以的
北歐傳統上(包括瑞典挪威丹麥都是),並不是一個家族裡都是同一個姓氏。
姓(Last name)傳統式上用來表示你的誰的兒子或女兒,所以果你的老爸名字是 Magnus Englund,那你的名可能是 Peter,而你的姓就是 Magnusson,意思就是「Magnus's son」
而且,因為不是姓,所以稱呼一個人時不像英美歐陸一樣稱姓而是稱名
難怪索爾到處跟人家說他是奧丁之子像台灣,只要你寫得出來的字都可以拿來當作名字(除了字數限制和太過特定的幾個詞彙不可以外)
冰島是剛好相反,你不能自己創造新名。是名(First name)喔,不只是姓(Last name)龜毛而已。要取一個沒有別人用過的新名字還要先送審,委員會同意了才能使用。
後果就是除了噗首說的不認識的陌生人很可能是有血緣關係的親戚外,還有就是大家都是菜市場名字(因為用來用去就那些)
《中華民國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規定在關於「妨礙風化」(風俗與文化)章節中,其內容為「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亦規定該罪乃告訴乃論,視乎是否有「受迫害者或受迫害血親關係者提告」之「專屬告訴人」提告為論罪依據,如無「專屬告訴人」提告,則行為不會受刑法制裁。
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本罪「專屬提告人」為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要tag的話請不要只講一半
台灣的“刑法”保障的是“被害人”,
依造民法不滿足被害人條件的情況下依然不能結婚,
如果構成被害人條件的時候基本上適用的是強暴或是妨礙性自主,這時230除了刑度不足,加上236條就跟廢了無異,
抱歉講的不完整,但是以台灣的法律互相矛盾的方式來看跟外國運作的不同這點依然存在
另外我想證明的只有「台灣的法律不只有規定到不能結婚而已」,是否與國外運作相同不在我的討論範圍內。
但是兩例都是告兄不告妹,其中一例因為妹妹未滿14歲所以檢察官改以幹蘿莉罪起訴
(英文的中間名其實也有親子連名的味道 只是已經不限於親子一等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