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M.
#本日隨手看
還原「北車女童裸體事件!」【當事人爸爸的回應】
音刃噗
因為 寧遠 : 問我怎麼看……XDDDD
後來又想了想,可能比較接近結論的是這噗:
[W.M.] #本日隨手看 延續這一噗: - [W.M.] #本日隨手看 - 還原「北車女童裸體...
但,也就是接近。
W.M.
我沒特別注意這個新聞欸,剛才大概看了一下。
老實說,我覺得那個身體的自主權用在這裡有點微妙,第一,原則上那還是一個公共空間,而,我覺得公共空間就是,大家都可以使用,大家都有同樣的使用權,所以這件事其實我是這樣想的,如果認為5歲女童可以因為天氣熱在公共空間脫個精光,那麼15歲女童/男童是否可以?25歲男/女是否可以?以上一直到85歲或上百歲,是否都可以呢?(不分性別)
W.M.
先不論衣著蔽體(不分男女)是否有其必要這樣的問題(或者說,可能可以等下來說但現在先放著),在現在的社會文化裡,裸體並不是一個普遍被視為合宜的行為。
那麼,第二就來了,小女孩現在在公共場合自己決定裸體(而父母決定讓他維持裸體),這並不只是小女孩的決定而已,還包含了父母的決定(不強制/引導他穿上衣服=符合現在的社會習慣)。
W.M.
但,小女孩的理由是「因為熱」;父母的理由是「尊重他的自主權」,但小女孩現在是能夠了解/理解台灣普遍認為「在公共場合裸體並不合宜」的狀態嗎?我對這一點非常保留。
W.M.
承上,當小女孩可能並不能真正意識到自己「想脫就脫」的行為在這個處境下(對自己,現在、或許可能未來)可能造成的影響時,他的自主權真的就是「自主」嗎……?尤其是,母親試圖勸說孩子穿上衣服(表示母親的確對社會共識所有認知),父親特別提及「女兒會害怕」(表示父親意識到這個行為對孩子的傷害)。但,我沒有看見父母在事後的說明中表達自己向孩子說明這整件事在社會、在對他自身的互動以及可能的影響,反而傾向「(社會)大眾壓迫你的自主權」這樣的解讀,嗯……我是覺得很微妙。
W.M.
當我們在討論自主權的時候,往往會一併考慮到的是對當下場域和情境,甚至對普同觀念的認知與體解,可是小女孩或許在現在並不具備能夠主張或理解這些的經驗與認知。也就是說,「一個五歲女孩在公共空間裸露身體」這件事,我不能說全然出自小女孩的自身意願,而更多加進了家長操弄的空間。(我考慮了一下但我還是想用「操弄」這個詞,並不全然是眨意,但,我保留這個行為帶給我的輕微不適感……尤其是看完父母兩方的說法之後,那個並不帶惡意/故意,但依然利用孩子去申張「自己的」理念的感覺還是很強)
W.M.
最後就是,因為這兩天剛好看到友人分享了坐火車時的巧遇,一個帶貓的女孩因為貓咪太緊張一直尖叫,所以就抱著貓籠坐到車箱連結處安撫貓咪以免打擾其他乘客,而另一例,則是帶著孩子上車的父母一路任由小孩跑跳吵鬧。
W.M.
我一直認為兒童也同樣擁有公共空間的使用權,但又回到一開始所說,公共空間的使用權應該是所有使用者均等的。
容許小孩可以大聲吵鬧,那麼大人也應該可以(但看起來大人常會因為是大人所以被認為不可以);容許小孩可以赤裸,那麼大人也應該可以(但很明顯大人會被警察帶走)。
W.M.
社會文化的潛規則是不是可以(或應該)被打破,我覺得都很有討論的空間,但只從這件事,因為是一個五歲的孩子在公共場合裸體,這樣的事件,以及,人類目前再怎麼說也還是群體社會,所以我想,「尊重」除了要別人尊重自己之外,也還是包含了尊重他人以及社會(?)吧……
W.M.
但我想這個結論有很大一部份還是來自父母的說法實在無法說服我,同時我會思考這樣的教育環境下,孩子是否真的能夠如父母所願「慢慢就自己會變得社會化」的人,畢竟父母的說法真的都給我很單向,只以「我(父母XD,還不是孩子咧)」為中心的感覺啦(抓頭)
結果就是其實我也沒什麼很完整的結論,暫時先這樣我需要我親愛的(喂)
擲骰◉▼◉檢定
【反爹味戰鬥家】阿萬
推尊重
W.M.
【反爹味戰鬥家】阿萬 : 小萬兒惠我良多!
【反爹味戰鬥家】阿萬
W.M. : 噗哈哈我只是murmur比較多(抓頭
✺艾勒里✺三年不晚
有個問題,如果說不理解裸體不合時宜做出的決定,因為資訊的不足,而不能被認為是充分的自主,那麼在知道足夠資訊後,選擇受限的我們,又能夠說是充分的自主嗎?這其實會導向『無論知情與否,永遠都有人不能獲得真正自主』的結論。
寧遠
嗚嗚嗚,謝謝千蟻沒有嫌棄我亂入離題還開新噗回覆我(巴上去亂蹭)
是說我的河道狀態是私密,所以不好意思非好友看不到。
簡單說我還沒有一個很完整的想法。目前只確定,踩過底線的是拍下畫面並傳播出去的人
可是,我很迷惑自己的確下意識覺得媽咪同意讓小朋友這樣全裸不太好(姑且先讓我們抹掉性別,雖然這次風波確實有一部份的起因是性別),即使是五歲的小男生我也不希望看見他在人來人往的北車全身赤裸。
可是,我的感覺是我的感覺,那不一定是正確的,在「多數人覺得舒適」和「個體自由權益」之間,還是有很多可以討論的地方。
W.M.
✺艾勒里✺三年不晚 : 人可能都沒有真正的自主,吧……(抱頭)我好苦惱喔QQ
而且另一方面我其實一直在想的是,我雖然覺得社會共識或潛規則在那裡,可是同時我也在想,那非異性戀呢?那跨呢?雖然好像不是同樣的事,可是也可以說是同樣的事。
寧遠
W.M. : 然後,對,我就是一直卡在那個「看到赤裸的小朋友出現在北車心底會不舒服啊」的這種心情,也同時讓我想起了有些人「看到變裝皇后在北車出現會好不舒服啊」的狀況。
寧遠
『但小女孩現在是能夠了解/理解台灣普遍認為「在公共場合裸體並不合宜」的狀態嗎?我對這一點非常保留。』
這邊真的非常有道理,但是,成為孩童主要照護者的時候,要在什麼地方放手到什麼程度也同樣極難衡量。
所以為什麼我自己的思維後來會發散到社會對於女體和裸露的態度,我也認為這次事件的小朋友實在不太可能已經瞭解這些,然後同時在想有沒有可能她最終成人時可以不在意幼時裸露被看見了?(不是不在意被散播)
W.M.
因為我強迫我親愛的陪我思考(咳)
我想,這整件事看起來都很微妙,然後會帶出很多複雜的情緒以及討論,或許就在於,其實認真去想,這整件事沒有人能夠去站在一個真正道德正確的立場上說話。
W.M.
每一個立場可能都衝突、可能相違背但可能都沒有對錯。
可能我不那麼認同父母,但並不是不認同他們試圖教育孩子應有身體自主權這件事,而且那些公開說明也不能代表他們對女兒說的一切,但那些說明畢竟他們做為事件當事人能夠帶給社會的東西,可是我從那些裡面更多看見的還是父母意志……(這個真的讓我很困擾,我好苦惱喔)
ffnc
我覺得千蟻講得很好,把我有疑惑的地方說出來了
W.M.
而且就像 寧遠 : 說的,這次事件的小朋友是不是最終成人時會不在意?
只從這次的事看來,我可能會擔憂小孩因為這件事被傷害,可是問題又會再次出現在,「為什麼人要因為沒穿衣服而擔心受到傷害?沒穿衣服到底問題在哪裡?如果有人因為一個人兒時的行為傷害他,那為什麼不是傷害他的人的錯?」
✺艾勒里✺三年不晚
W.M. : 對,我的意思其實就是在這個事件中,自主權的存否或充分與否完全不是重點,因為在你我說法的綜合下,可以發現充分的自主權僅在「明知破壞規範的後果仍主動為之,或不知限制存在而主動不為」的狀況,而無論此事件之父母有否阻止,都不在引號的狀況裡(先假設孩子難以理解規範及後果),不可能換個方式就提升孩子的自主權。
W.M.
ffnc : 我現在只覺得我越想越困惑而且沒有辦法得出一個比較完整的結論XD 但我其實也會想,其實這就是很能夠討論而且具有討論意義的事,吧。(可是還是會擔心小孩子日後會不會受傷……)
ffnc
後續的形而上或是價值還是任何討論我都沒有太大的興趣,也可以說我思想淺薄無法再跟上這邊的討論了。我後來得出了一個我覺得還可以處理的解答:「裸體是個人(女童/ 監護人女童爸媽)自由,但自由要符合當地的風俗習慣。顯然在台灣台北這不太符合。」
若我遇到這個情境我會通知警察過來,由警察或是相關設施管理人員判斷吧。接下來就不會做任何事了…
✺艾勒里✺三年不晚
W.M. : 另外,尊重社會風俗能不能成為一個反對父母的理由,我抱持疑慮。移工席地而坐在北車大廳進行聚會,就是一個因為違反了「禮貌」而受到抨擊的行為。
✺艾勒里✺三年不晚
我能想到的與你類似,也就是父母作為對社會的規範有更充分理解的「監護人」,應該可以猜想這個社會將可能因此如何在未來傷害這個孩子,而這是五歲的孩子不太有可能為自己打算的。
ffnc
這個新聞我有問我工作地方的勞工大姐大哥。他們每個人都直覺的說「這樣不好」,「對小孩子本身不好」。雖然我一直想不太清楚這那裡不好…
W.M.
✺艾勒里✺三年不晚 : 可是啊,到底幾歲的人類才能算是有自主權(自主思考能力)的獨立個體呢?
比如說,我三歲歲的時候就可以做出很誇張(!)的事,我也覺得我獨立思考啊(或許並不吧)
而且真的要說反對父母,那又會回到反對的是父母的意志還是孩子的自主權?Orz(我根本迴圈我超煩)
我看到後來,真的用了父母「操弄」這個很重的詞,就是因為我不覺得他們真的保護了孩子,他們依然是為了自己的理念,在那個當下把孩子置於傷害之中,我想可能就是這樣讓我在各方面都覺得好微妙,但我又沒有辦法真的去說有哪一方真的正確(或不正確)(啊,可是在當場攻擊父母的教育方式/拍照上傳的人我的確認為方方面面地越線了)
W.M.
ffnc : 哎是個討論嘛:)
其實我覺得像這樣很模糊(?)而且難以清楚分割是非的事件,退一步來說,就是很能激發思考,和思考的多元性吧。
而且他也沒有到達太過傷害性的程度,算是一個曖昧,但能夠試著思考和討論看看的事情。沒有興趣討論,就,放置它!
十元🥨自由自在
小女孩現階段有沒有身體自主權的概念呢?
又或許她的思考還沒完整到能接收這個概念?
看完父母的回應真的覺得很困惑((((
但是覺得父母不能以此就不提點約束(???(找不到更適當的動詞)自己的女兒。
提到在公共場合有些父母放任孩子吵鬧,之前大謙的影片有提過,有解釋煩惱我很久的點(??
父母對於自己孩子要擔起一定的責任,而不是以他還是孩子的理由來忽視自己的責任。
同溫層中毒者
有個朋友他的小孩有陣子不喜歡吃東西,有吃也吃得很少。
好懶以下略
小朋友最後是自己恢復吃比較多的狀況。
#講這個例子是共通點在朋友擔心之餘還是沒有使用強迫的方法
#也有可能是事情沒有緊急到那個地步
浣熊🦝🦝攜手護台灣
提供一點自己的想法:看到有人在親子共學那邊留一顆星罵女童裸體事件滿難過的,能不能抽離大人的情慾,用孩子的視角看待這件事呢?

他尚未完全社會化還在摸索,若是他歲數更大一些上學了之後發現其他人都有穿衣服不會熱了就脫下來後便會開始思考所謂的社會規範,這種思考是對他有幫助的,而不是一下子就強迫他接受我們的價值觀。
lanzi
親親阿蟻的評論可以讓我借轉嗎?我的想法與妳不謀而合!>"<
W.M.
lanzi : 我的公開噗都可以隨便轉啊,只是我後來重看了一次覺得我其實說得很模糊,就是我思考的過程,也沒什麼結論,想轉就隨意轉啦~
W.M.
後來想想,比較接近結論的可能是這噗:
[W.M.] #本日隨手看 延續這一噗: - [W.M.] #本日隨手看 - 還原「北車女童裸體...
但也就是接近。我還是覺得其實我沒什麼結論,或許是因為這次事件裡家長的處理無法說服我吧。
(但我依然認同他們(說有)教育孩子擁有身體自主權這件事;以及完全不認同出手教訓家長的路人,關路人屁事;延伸思考的其實會是家長的教育權到底大到什麼程度)
W.M.
我自己覺得,這個事件可以討論,有很大的重點在於他沒有真正的道德制高點(不穿衣在不騷擾他人的前提下,其實不傷人吧?),不管是認同穿衣與否、人的身體自主權、家長的教育權、以及公共空間的互相尊重,因為一個其實並不真正(即時性的)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前提下,剛好戳中一些有點敏感的神經。
昨天和小艾說到,如果把喜好不穿衣視為一種異端,那麼和變裝癖、和跨性別、和非異性戀,和任何非順向主流喜好的人,其實都是同樣的。對我來說,思考的點就會落在,那為什麼我可以毫無芥蒂地走在跨性別的朋友們身邊,為什麼我可以站上街頭為非異性戀的任何人爭取權益,卻因為有人不穿衣而感覺受到冒犯?(其實我沒有啦,但第一直覺依然會是「好像怪怪的?」)
W.M.
那個「為什麼要/會覺得好像怪怪的?覺得怪怪的然後呢?」,或許才是我在整件事裡最在意,然後真正覺得被戳來思考這件事很有價值的地方。
感謝一下 寧遠 ,和陪我思考的朋友們。雖然我還是沒什麼真正的結論XD
寧遠
W.M. : 實在太感謝千蟻被我抓著討論了,尤其是在我根本什麼也想不清楚的情況下……(心虛)
雖然也沒有辦法下個結論,但是在閱讀大家思辨的過程和交流、有所觸發並查詢相關資料後,我覺得更能照見自己的情緒和各項盲點。
有一部分的確是對於看見別人裸體的不自在(別人是否因此穿上衣服是他的自由),更大一部分是、身為一個一歲孩子的母親,我會焦慮自己在孩子與社會(某部分)碰撞的時候,自己的想法和主要照顧者的權力(?)究竟到哪裡?
比方說,如果我的孩子喜歡與生理性別不同的裝扮、做與社會(某部分)性別刻板印象不同的事、或是喜歡上同性,我百分之百的支持,站在他面前冷眉橫對千夫指。
寧遠
可是轉過頭,我卻可能用更強烈的方式去制止五歲的他在台北火車站脫到全身赤裸。即使是在我自己都可以不用哺乳巾在公開場合哺餵母乳的情形下。
這其中的落差到底是怎麼發生的,是不是內心的暗影在成為父母時容易數倍的放大?
我有許多缺點,而且總是距離錯誤太近。
所以我非常想要先瞭解自己對於裸露的不自在,然後還要考慮所謂教育義務的問題……
總之,不知道麼教小孩的媽媽愛妳喔X///D
( ◕‿‿◕ )
我個人認為法律明文規定20歲才是成年人 能為自己行為能力負責 那才是完全自主 社會的形成就是建立在彼此尊重之上 也就是不能任意剝奪他人(雖然仍有灰色地帶這先不列入討論)才因此有了法律 以法律來說衣不蔽體已經犯了妨礙風化罪 小孩無行為能力需由父母承擔 所以基本上這是犯法的 其二 不穿衣服到底有沒有違反任何人的權益 這就很難說了 衣服的來源說法很多種 我認為如果小孩不知道 那她確實無法多方面去分析自己到底該不該穿衣服 尊重她是可以 但是大家對「衣服」價值觀不同 而社會已經建立了某種規則(當然不是大家都用得習慣)如果小女孩不穿衣讓人有不舒服的感覺(這就是自由心證) 那她還是得穿 為了尊重小女孩 就不需尊重其他人嗎? 所以我認為還是得穿啦!
( ◕‿‿◕ )
然後歡迎大家挑戰法律(X 法律這種東西是人訂出來的 表示沒什麼絕對 只要大家價值觀有在改變 法律也會慢慢改變 但是還是無法反駁 不穿衣服在現在的法律來說 就是在犯法。
✺艾勒里✺三年不晚
在談法律之前先去理解一下定義,本案可能違反的是妨「害」風化罪章中的刑法第234條,要件是「意圖供人觀覽」,在本案中已明顯不符合。退萬步言,即便要將此童之行為視為有意圖……大法官407號解釋中,將猥褻定義限制在「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能引起普通一般人之羞恥感」,會對五歲幼童身體產生性慾和感到羞恥的,顯然也不是一般人有的心理反應。
✺艾勒里✺三年不晚
也就是說如果要來談合法與否,這位妹妹的行為完全合法
W.M.
欸,看起來好像整個有點離題……因為我自己的結論也不怎樣,想想還是關個回應以免失焦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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