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覺得
Thu, May 4, 2017 3:55 AM
Thu, May 4, 2017 5:13 AM
8
3
此案應有刑法乘勢姦淫罪的適用可能...
刑法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45號刑事判決要旨
【節錄】利用監督之權勢性交,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
刑法第228條第1項利用權勢性交罪之闡釋 - 智丞法律事務所
南市警組專案小組 追女作家誘姦疑雲
| 【新聞疑義216】利用權勢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罪?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其他判例, 比較新的判例看來可以適用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
白蘿蔔
@ABAB90
說
Thu, May 4, 2017 4:21 AM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Thu, May 4, 2017 4:23 AM
白蘿蔔
: 姐仔午安
素大餅 1974
@pili0329
說
Thu, May 4, 2017 4:54 AM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Thu, May 4, 2017 5:11 AM
素大餅 1974
: 午安
肥貓偷笑露得清
@wstg007
說
Thu, May 4, 2017 5:16 AM
午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Thu, May 4, 2017 5:20 AM
肥貓偷笑露得清
: 午安
轉順~
@leo54879888
Thu, May 4, 2017 6:10 AM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6:11 AM
轉順~
: 午安
COVID-20 背骨變種病毒
@arhtur
Thu, May 4, 2017 7:06 AM
抓起來!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7:10 AM
COVID-20 背骨變種病毒
: 午安, 我猜應該已經出國了......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Thu, May 4, 2017 8:06 AM
肥貓偷笑露得清
: 辣媽午安~~~這件案子,因為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即便這位老師自己認罪,但在被害學生已不再的情況下,欠缺被害人的指訴,也無積極證據能回溯當時的情形,證明老師違背被害學生的性自主權,又無法進行交互詰問下,法院應該辦不下去~~~~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Thu, May 4, 2017 8:08 AM
:71年台上字第7864號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民國 71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對於因教養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罪之構成要件之一,須犯罪主體利用監督之權勢而姦淫,倘如相姦者係出於甘願,而與權勢亳無
關聯,即係單純和姦行為,縱令行為人與被姦人有監督及服從關係,仍不
能繩以該罪。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Thu, May 4, 2017 8:10 AM
倘如相姦者係出於甘願,而與權勢亳無關聯,即係單純和姦行為,縱令行為人與被姦人有監督及服從關係,仍不能繩以該罪。
~~~~老師一定會說是學生對他產生愛慕之意~~~甚至跟他交往~~~這對被害學生跟家屬才是不可承受之重~~~~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11 AM
青楓白霧
: 午安, 你說得是有理, 這些判例我也都看過, 但重點其實在於學生是否『甘願』,這點依據長期憂鬱症最後自殺的客觀事實來看, 法官的心證頗有空間,不是男方口說就為憑的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13 AM
法官對主觀意願的認定,基本上是需要立基於客觀事實的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14 AM
而且現代法學對於性犯罪,基本上都是優先尊重受害方的主觀,而不是加害方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16 AM
不過在被害人已經死亡的情形下, 法庭攻防當然是比較不利, 不過這點若有適當的律師做為代理人, 我想還是有機會勝訴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18 AM
當然, 若被告提出大量的證據, 證明死者的『甘願』, 那在死者已經無法辯解的情形下, 就很難了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28 AM
而且我噗中列出的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45號, 是最高法院較新的判例,當中還強調了『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與以往的『甘願』主觀又有差異,這對下級審的勝訴是有利的。而且師生之間適用此法條的判決已經累積不少。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Thu, May 4, 2017 8:35 AM
這案子,有兩個重點:
1.被害學生在事件發生時已經年滿16歲,而我國刑法對年滿16歲女子的保護相對較薄弱!
2.是追溯時效的問題: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除非本案有強烈之證據,足認該名老師犯的是刑法第221條的強姦罪或是第222條的加重強姦罪,本案因為業經16年追溯時效已過,檢察官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1項2款;追訴時效已完成,為不起訴處分
KUROHAGI:
@KUROHAGI
說
Thu, May 4, 2017 8:43 AM
Thu, May 4, 2017 8:44 AM
16年追溯時效已過?這個到底是在討論哪件?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Thu, May 4, 2017 8:45 AM
James | 台灣公民
: 本案最重的點在於被害人的意願為何?
可是被害人已不存在了,在缺乏被害人的直接指訴下,其餘的都是臆測或是傳聞證據,檢察官跟法院是不能當作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抑或第222條不利於被告的強姦罪!~~~這是刑事訴訟法上積極、直接證據主義與罪疑惟輕的原則!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50 AM
青楓白霧
: 所以我從頭到尾沒談221 or 222... 只有談228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51 AM
228的追訴期應該是20年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53 AM
至於死者遺書般的各項文字, 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能力, 就由法官去認定了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54 AM
然而, 這個前提其實是被告承認有性交事實, 否則光是這點就很難證明了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8:57 AM
不過我這噗主要是要談法律適用可能性, 思考日後類似案例原告的法律途徑可能, 而不是要談已經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的勝訴可能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Thu, May 4, 2017 9:05 AM
James | 台灣公民
: 不好意思~~我打錯字嘞是~~~有些報載上是寫10年~~~我打成16年嘞~~~~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9:08 AM
但台南警方若朝向強姦罪偵辦... 大概就可以預知結果了....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Thu, May 4, 2017 9:08 AM
很可能不了了之 or 不起訴
素大餅 1974
@pili0329
分享
Thu, May 4, 2017 11:14 AM
轉貼 Marco Chu 在 Facebook 上留言
Marco Chu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Thu, May 4, 2017 12:10 PM
素大餅 1974
: 晚安,感謝分享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Thu, May 4, 2017 3:31 PM
James | 台灣公民
: 或許是要給社會輿論一個交代吧?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Thu, May 4, 2017 3:31 PM
James | 台灣公民
: 晚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Thu, May 4, 2017 10:54 PM
青楓白霧
: 早安,你得到它
肥貓偷笑露得清
@wstg007
覺得
Fri, May 5, 2017 12:36 AM
青楓白霧
: 俺覺得頂多就是讓狼師曝光..提醒別人防範..道德譴責而已..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Fri, May 5, 2017 12:45 AM
肥貓偷笑露得清
: 早安,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Fri, May 5, 2017 12:49 AM
1. 妨害家庭刑事除罪化
2. 大幅提高兒少法誘姦罰則
這件事情就算政客不敢談1. 至少也要談2.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Fri, May 5, 2017 12:52 AM
因為兒少法可以保護到18歲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Fri, May 5, 2017 12:56 AM
而228條更可以保護成人,而且為刑罰,都沒人談,其實很詭異,或者說淺碟思考的習慣吧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Fri, May 5, 2017 2:03 AM
James | 台灣公民
: 早安~~~其實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在認定犯罪事實有著諸多限制,大家希望法律能嚴懲刁頑跟不法,但在失去先機的情況下,空有法律也只能徒歎奈何?~~~這就是為何很多案件,法院須必做出與輿論跟人民情感相去遠的判決之原因所在,因為法院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跟證據主義。國人常常認為法院是萬能,定能明察秋毫,能幫當事人伸張正義,但事實上在失去先機以及種種原因限縮下,這是不可能的任務~~~而這種無奈或許只有擔任刑事追溯工作的檢察官與審判工作的法官才能體會~~~~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May 5, 2017 2:09 AM
青楓白霧
: 你說的有理, 不過我考慮的重點, 其實是此法條的適用, 若能在這次被媒體廣泛討論, 日後教育場域的性侵受害者, 可以多一項法律對抗的武器
hometownlove
@hometownlove
說
Fri, May 5, 2017 2:16 AM
感謝分享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Fri, May 5, 2017 2:16 AM
James | 台灣公民
: 有證據檢警一定會辦的~~~現在是苦無證據~~~~要先找到證據,才能適用法條,包含是否該當刑法第228條1項之罪,因為被告會說謊會否認,只要被告向檢警甚至法官說,我們是相戀相愛妳情我願~~法院真的會辦不下去~~~~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May 5, 2017 2:17 AM
青楓白霧
: 恩, 了解, 這些我們前面其實都討論過嚕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May 5, 2017 2:17 AM
hometownlove
: 早安
青楓白霧
@m7730145
說
Fri, May 5, 2017 2:20 AM
James | 台灣公民
: 正如您說的,台灣必須加強法治教育,讓大家知道,哪些是違法的,面對違法事情必須勇於舉發,才能遏止犯罪~~~
謝謝您的分享~~~不好意思,在您的版頁上聊這麼多~~~真的很抱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May 5, 2017 2:30 AM
青楓白霧
: 別客氣, 歡迎大家討論嚕~
肥貓偷笑露得清
@wstg007
說
Fri, May 5, 2017 2:32 AM
James | 台灣公民
: 早安
James | 台灣公民
@james6604
說
Fri, May 5, 2017 2:34 AM
肥貓偷笑露得清
: 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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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45號刑事判決要旨
【節錄】利用監督之權勢性交,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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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判例, 比較新的判例看來可以適用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民國 71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對於因教養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罪之構成要件之一,須犯罪主體利用監督之權勢而姦淫,倘如相姦者係出於甘願,而與權勢亳無
關聯,即係單純和姦行為,縱令行為人與被姦人有監督及服從關係,仍不
能繩以該罪。
~~~~老師一定會說是學生對他產生愛慕之意~~~甚至跟他交往~~~這對被害學生跟家屬才是不可承受之重~~~~
1.被害學生在事件發生時已經年滿16歲,而我國刑法對年滿16歲女子的保護相對較薄弱!
2.是追溯時效的問題: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除非本案有強烈之證據,足認該名老師犯的是刑法第221條的強姦罪或是第222條的加重強姦罪,本案因為業經16年追溯時效已過,檢察官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1項2款;追訴時效已完成,為不起訴處分
可是被害人已不存在了,在缺乏被害人的直接指訴下,其餘的都是臆測或是傳聞證據,檢察官跟法院是不能當作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抑或第222條不利於被告的強姦罪!~~~這是刑事訴訟法上積極、直接證據主義與罪疑惟輕的原則!
Marco Chu
2. 大幅提高兒少法誘姦罰則
這件事情就算政客不敢談1. 至少也要談2.
謝謝您的分享~~~不好意思,在您的版頁上聊這麼多~~~真的很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