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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對網路「被遺忘權」做出判斷基準,只要個人隱私在不公布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明顯有利,當事人即可要求網路公司刪除該項訊息,不過,判斷基準的門檻極高,至今為止,五位提訴要求網路公司刪除個人訊息的原告全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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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媒報導,一名男子在二○一一年因為違反兒童買春禁止法被捕,這名男子發現在搜尋引擎「Google」輸入自己名字後,每次都會跳出自己買春被捕的新聞,男子向法院提出假處分和訴訟,要求Google刪除相關的顯示,地院初審判決男子勝訴,並提及「被遺忘權」的字眼,但高院改判敗訴,男子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一月三十一日判決雖然維持二審原判,不過法官也在這次判決首度提出刪除的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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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指出,最高法院法官並未使用「被遺忘權」的字眼,判斷基準共六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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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導的事實性質及內容,

二、事實傳達的範圍及隱私受害程度,

三、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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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導的目的及意義,

五、社會的狀況,

六、報導中公開當事人真實姓名及住址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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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也指出,最高法院雖然提出判斷基準,但門檻極為嚴格,買春男子雖然主張案底在網路曝光,對他的生活及交友造成極大的困擾,但法官認為向兒童買春為社會強烈非難的對象,而且涉及公共利害,所以判決男子敗訴,在此之前也有四件類似案件均判敗訴。法官也同時承認網路訊息流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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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在二○一四年曾經做出網路「被遺忘權」的相關判決,民眾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擁有刪除個人資訊的權利。Google也釋出申請表,讓歐洲用戶可以請求把搜尋引擎上有關個人的資訊刪除。截至上月為止共收到超過六十八萬件申請,刪除率達四十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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