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⒊系爭契約包含第一至十條之「不動產條款」,及其他特約事項第一至七點之「商標權條款」。不動產之買賣標的物為阿霞飯店坐落房地,原為吳青蓉等2人與吳榮燦共有,由吳青蓉等2人將其持分二分之一出賣予吳榮燦;其他特約事項第七點則為2支電話號碼之名義移轉,第一至六點如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商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