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後壁區公所與嘉南管理處應連帶賠償,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改判免賠,案經最高法院4度發回更審,更四審由台南高分院審理。

更四審認為,依據原審水質採樣檢驗報告,水質已不符環保署公告一級或二級淡水養殖用水標準,足證水池底泥遭污染,且與2單位排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不周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2單位應連帶給付林男新台幣360萬985元。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台南男子養殖魚塭遭污染 獲判國賠360萬確定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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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國字第5號)提起一部附帶上訴,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附帶被上訴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臺南市後壁區公所應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九百八十五元。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附帶上訴人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附帶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三百六十萬九百八十五元為附帶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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