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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nice6927 - 「台鐵公司發布新聞稿,為悼念110年4月2日第408次列車事故罹難者,台鐵與...

太魯閣號事故二審下午宣判 家屬盼以殺人罪定罪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快訊/太魯閣號事故釀49死213傷 涉肇逃定罪!二審李義祥改判12年6個月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49死 李義祥肇事逃逸二審加重判12年6月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太魯閣號出軌49死移工無罪!受害家屬:不接受輕放華文好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太魯閣號出軌意外釀49死、213人輕重傷,是台鐵近60年來最嚴重事故。一審工地主任李義祥因涉犯過失致死、違法採購法等罪,判處7年10月有期徒刑;移工華文好過失致死部分無罪,李義祥與華文好涉肇事逃逸部分無罪。案經上訴,花蓮高分院今天(29日)下午4時將對刑事部分進行宣判,李義祥犯過失致死判刑5年、肇事逃逸判7年、妨礙投標判10月,應執行1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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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台鐵包商李義祥趁清明連假首日偷偷進場施工,因工程車在斜坡上突然熄火,李義祥與移工華文好試圖以怪手救援工程車未果,導致車輛滑落到清水隧道前鐵軌上,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因閃避不及、高速衝撞掉落鐵軌的工程車,造成49人死亡、200多人輕重傷慘劇,2人事發後一度騎車逃離現場。

2022年11月11日一審宣判,包商李義祥犯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借牌部分判刑3年,合併應執行7年10月,併科50萬元罰金。至於移工華文好過失致死部分無罪。

李義祥合夥人林長清,違反政府採購法判2年8月,併科50萬元罰金。判刑比李義祥重的是台鐵工務段工程司潘堂益,因主辦此工程,卻未善盡督導和稽核義務,並不實填載工程進度,依過失致死罪判4年10年,偽造文書判4年2個月,合併執行8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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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聯合大地監造主任李進福過失致死等罪合併應執行7年2月;聯合大地安衛人員張齊富財過失致死判刑4年6月;中琰顧問專案經理郭國振過失致死判刑4年2月。

東新營造負責人黃平和2年6月、東新實際負責人黃文利逃漏稅判刑6月、偽造文書判刑5月,合併應執行10個月,可易科罰金。另東新營造違反政府採購法,判罰100萬元,扣案所得337萬餘元沒收。

被害家屬律師認為,工程車落軌後,李義祥未主動通報台鐵,也未向110或119報案,法院應朝『不作為殺人罪』重判。另外,無法接受移工華文好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部分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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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在現場的越南籍移工華文好被起訴過失致死罪,一審判無罪,二審合議庭認為,華文好行為與大貨車翻墜鐵軌致生本案死傷結果,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

關於李義祥尚難以不作為殺人罪論處部分,新聞稿指出,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目的是為了避免因熄火停滯邊坡大貨車距離邊坡太近發生危險,且他與火車上人員無何恩怨,應無殺人動機。

此外,合議庭認為,大貨車墜軌至遭火車撞擊,不超過1分30秒,李義祥因偶發意外驚慌失措,未即撥電求救,尚難憑此認有殺意。

花蓮檢方針對同案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監造廠商李進福、張齊富財、工程顧問郭國振等4人,也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指出,仍有部分案情待鑑定,將另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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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祥二審肇逃逆轉有罪 殺人罪難認有犯意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受害者家屬組成的「太魯閣的眼淚」發布聲明,二審宣判相較一審刑度重上許多,理解法院已努力依法認定罪刑,將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都判到法定刑上限,給予法院相當的認可,但仍無法與49人死亡相稱,期盼法院能以殺人罪論處。

聲明指出,對華文好判無罪相當不解,難以接受,依據大貨車行車紀錄器、運安會報告都是華文好向李義祥提議開挖土機拉大貨車,顯示華文好一同參與,法院仍認為華文好沒有參與,對此感到遺憾。

林信旭說明,李義祥肇事逃逸由無罪改判有罪,因李義祥於事發後,曾移動到100公尺外的西正線,要求工人離開,違反停留在現場的義務,事後雖有打電話給台鐵人員熊德育,但沒有清楚說明事故狀況,並不是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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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李義祥一度離開後又回到事發地,過程中沒有打119或110通報救護,也沒有協助救護,只是站在原地,違背『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

對於家屬主張應以殺人罪或不作為殺人罪論處,林信旭說明,前提要有『殺人犯意』,李義祥是為了移走卡在便道的大貨車,因操作不慎導致車輛墜落台鐵軌道,可以認定過失,但並不是要讓火車乘客死亡。

林信旭指出,大貨車墜落鐵軌到火車撞擊相隔僅1分30秒,合議庭認為,時間太短,一般人都會驚慌失措,沒辦法立刻阻止,且李義祥與車上乘客並不認識,合議庭難以認定李義祥有殺人犯意。

林信旭說明,華文好行為與大貨車翻墜鐵軌、導致列車撞擊等,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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