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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間,何壽川在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下,利用境外個人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99年12月間,美林證券退出投資,李俊傑欲收購其股權但資金不足,於是向何壽川求助。何壽川涉嫌指示安排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元太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資金填補資金缺口,並將這些資金列為個人出資,以分配1788大樓出售的利潤。一審台北地院依證交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二審改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8月;時任永豐餘投控公司負責人邱秀瑩判刑4年10月;時任元太科技董事長劉思誠3年5月;時任永豐餘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4年6月;時任永豐餘法務主管詹舜翔4年;時任三寶建設財務主管王玉玲判刑3年7月及
何壽川涉放貸三寶案二審有罪上訴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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