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3年度懲字第3號王涂芝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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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涂芝分別於民國109年1月17日及7月10日晚間與黃錦秋檢察官等檢警同仁聚餐結束後,前往涉嫌刑事犯罪之郭哲敏及涂誠文管領的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無償接受招待。又被付懲戒人於偵辦郭哲敏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分別於111年3月4日及6月23日對郭哲敏簽發拘票,並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卻於郭哲敏111年9月22日、10月18日、23日及26日四次入、出境時,指示司法警察不執行拘提及限制出境、出海,任由郭哲敏入、出境,有浮濫開立拘票、縱放、包庇郭哲敏等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院職務法庭審理。二、本院審理後,認為尚不足以認定被付懲戒人有縱放、包庇郭哲敏的違失,但被付懲戒人兩次至私人招待所接受招待,以及開立拘票有違比例原則等,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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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失行為1:被付懲戒人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晚間,受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黃錦秋檢察官邀請,參加聚餐結束後,前往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實際管領,位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的私人招待所(下稱八八會館),接受私人無償招待。(二)違失行為2:被付懲戒人於109年7月10日晚間與黃錦秋檢察官等檢警同仁聚餐結束後,前往地下匯兌業者涂誠文實際管領,位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的私人招待所(下稱睿森銀樓地下室),接受私人無償招待。(三)違失行為3:被付懲戒人偵辦郭哲敏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分別於111年3月4日及6月23日對郭哲敏簽發拘票,並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卻於郭哲敏111年9月22日、10月18日、23日及26日四次入、出境時,指示司法警察不執行拘提及限制出境、出海,任由郭哲敏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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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浮濫開立拘票、縱放、包庇郭哲敏,以及未督促員警填載不能執行拘提的原因並繳回拘票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