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4089 號刑事判決

Peterarthur
原判決既認定,嚴雋泰就唐榮公司轉包BRI公司之UEP工程,再轉包部分工程予IPG公司(賽門及楊文喜),與林炳坤共牟私利,浮報不實費用新台幣(下同)二億九千五百十一萬零八百三十七元,林炳坤已得一億六千零七萬三千六百十元等情,如果無訛,該浮報行為為何僅依補充規定之其他舞弊情事論處﹖原判決未詳加論述,不無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誤。㈡原判決復以嚴雋泰未顧唐榮公司人員反對,匆促與BRI公司借牌,付給勞務費用、借牌費用、負擔違約賠償責任,使BRI公司憑空獲取鉅利(原判決事實二之㈡)。區應昌將焚化爐預算憑空提高二億六千八百十五萬三千六百元,高同仁予審認通過,使BRI公司得以高價得標(原判決事實二之㈢),卻未就此部分是否牽連犯圖利或浮報價額等罪嫌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