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製播新聞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要求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將其列為公開資訊。且自律規範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在節目管理方面,要求製播新聞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眾利益(參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27條)。而為落實上揭規範之要求,不論是申設或換照,對此新聞節目的製播,於品管作業流程與機制,或內部控管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機制、內部自律組織的設置,都是主管機關審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營運計畫的內容,亦有別於其他節目。(四)如果變更營運計畫的結果,足使准許換照所憑營運計畫的基礎有顯著重大的變更,無異於被告准許換照的基礎已不存在,被告以此為由駁回營運計畫之變更,並無裁量瑕疵或恣意判斷:
Peterarthur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換照,應填具申請書、換照之營運計畫(包括過去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未來6年營運計畫),換照之營運計畫所載事項,為換照的個別審查評分項目之一,屬於被告是否准許換照的裁量審酌事項之一部分,構成被告准許換照的基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