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金門警介入和解詐取財物 二審認證據不足判無罪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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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警員因受友人聯繫,通知值班員警尋找並逮捕友人女兒遭性侵案之加害人,之後盧警受友人委託協助處理此案和解事宜,並自加害人處收受和解金新台幣30萬元。檢察官認為,盧員在此案假冒承辦員警,施用詐術要求加害人和解,並計畫私扣部分和解金,且盧員在被拘提時仍未將收到的30萬元和解金交付友人,認為盧員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因此提起公訴。非法蒐集、利用民眾個人資料行為,一審判執行有期徒刑3年,二審考量盧員坦承犯行,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因此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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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8號許男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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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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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