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3 年度澄字第 4 號懲戒判決

Peterarthur
陳淑蘭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被付懲戒人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臺東縣政府經監察院糾正甲事件詳如下述後,A機構機構名稱詳如下述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民國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於接獲甲事件通報案,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乙事件相關資料詳卷讓A機構申辦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下稱團家計畫草草了事;另亦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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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10職等貳、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