ꌚꂑ|綠的少女#
@sleepatease
Sat, Feb 15, 2025 11:17 PM
Sat, Feb 15, 2025 11: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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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周娟、李禎環《我只是想分手而已:親密殺人,被深愛的男人殺死的女人們》;簡郁璇|時報:2023。
她們只是想分手而已,卻都死了。「她們不過是要對方別喝酒,或因為喝醉才被殺害;她們要對方省錢,或因為說對方太揮霍而被打死;還有女性只是表達對其他男性的好感就被毆打致死;也有女性因為先回家,或是甚至毫無理由就被打死。」「最少」十天就會發生一次唯有女性送命才能終結暴力的情況,被命名為「親密殺人」,而非被當作浪漫詞彙在使用而侷限於特定年齡層、被認為只是戀人在打打鬧鬧卻以殺人作結的「約會暴力」。所有判決書描述的被害者處境令人毛骨悚然,加害人的陳述令人髮指。
讀嘛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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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atease
Sat, Feb 15, 2025 11:21 PM
男人說,「沒想到她會死。」他只是打她,打得半死,打到致死,將她活活打死,不是故意把她殺死──因為他「一直」都在打她,她都沒有死,她是在「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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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atease
Sun, Feb 16, 2025 4:43 AM
她們超過一半都是在自己或男友的住處、在兩人獨處時遭到殺害。加害人大多主張自己是「一時」情緒激動的突發犯罪;書中匿名的現任部長法官認為是可笑的,「親密殺人卻是經過長期暴力、威脅與衝突的累積,最後才瞬間爆發的犯罪行為,根本不是單純的突發犯罪。」面對明顯看出殺人前兆的事件,監視、跟蹤、騷擾、威脅等等,「女人得先挨揍,警察才能保護她。」但能保護她的時間很短,能逮捕他的方式也有限。他知道她住在哪裡、在哪裡工作,知道她的上下班時間,認識他的家人和朋友;她理當覺得安全的生活半徑就是無法逃脫的「密室」。每個方面的公權力「怠忽職守」,應該是書裡出現得最為頻繁與嚴重的字眼。親密殺人不應再是無法觸及的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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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atease
Sun, Feb 16, 2025 4:43 AM
「要是問:『為什麼殺人?』他們的答案只有一個:『因為她不聽我的話。』基於她不替我做飯、不跟我做愛等與性別角色相關的脈絡,於是他們殺了人。但這些約會暴力、親密殺人,沒有人問為什麼那些女性非死不可,卻只一再聽到加害人的說詞。(⋯⋯)法官問遭受家暴、最後殺害丈夫的妻子為何不開門逃跑。法官也問約會暴力的受害女性:『為什麼不跟男人分手?』表示法官渾然不覺被害人面對的不是『門』而是『牆』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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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atease
Sun, Feb 16, 2025 4:43 AM
「『公正』的意思是公平正確。『公平』表示平均且不傾向任何一方,公正則是一種涵括公平的概念。那麼,『公平的審判』不該是偏頗的,也不該帶有偏見。代表不該發生因法官的原有認知、偏見或缺乏概念而對審判結果造成影響,也代表無論遇見什麼法官,審判結果都應該相似才對。」然而,這位法官斟酌的是男人的激憤與「被害者誘發犯罪論」,於是緩減量刑,那位法官考量的是女性的恐懼與痛苦──將被告的犯罪行為視為典型的「社會問題」,於是格外加重刑罰,「被告以愛為名,將自身的犯行正當化。」作者在結語說,女性成為被害者單純只因為她是女性,「交往的男性正是基於對方是女性才殺害了她。」除了「仇女」,無法在判決書中找到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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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atease
Sun, Feb 16, 2025 4:43 AM
「不是將不幸且柔弱的女性視為無反抗能力的弱者,追求在相同分類內特別加重處罰,而是從一開始就不該將親密人與金錢關係、口角、肢體衝突等殺人類型(*)綁在一起,應該根據案件不同,歸類為重大類型。之所以這麼認為,是因為這是一種利用信任信賴關係的犯罪,在交往關係中會持續經歷極端的痛苦,且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造成莫大痛苦。或者也可以維持目前分類(*),但將『利用親密關係與信賴關係,持續行使暴力』額外納入加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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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atease
Sun, Feb 16, 2025 4:44 AM
*殺人罪根據動機分成五種:參酌、普通、指責、結合重大犯罪、極度藐視生命。親密殺人屬第二類普通動機殺人:因怨恨而起的殺人(對交往對象變心或要求結束關係懷恨在心、口角或肢體衝突等,最後因情緒激憤而殺人)、因家庭不和而起的殺人(疑妻症或疑夫症、長期累積對配偶的不滿)、因債權債務關係而心生不滿、其他。
*「第二類的普通動機殺人與第三類的指責動機殺人(報復殺人、金錢/不倫/組織利益為目的之殺人、其他犯罪行為與防止犯罪事跡敗露為目的之殺人、隨機殺人、其他)之間,扣除隨機殺人,能看出有明確的區分嗎?」
ꌚꂑ|綠的少女#
@sleepatease
Sun, Feb 16, 2025 4:44 AM
《我只是想分手而已》
從不被當作一回事的「因約會暴力而死亡的女性」的數字開始寫,而且只是「最少」的數字。因為無人知曉「一年內有幾名女性因交往的男性而死亡」的準確數字。雖然韓國一九年實施女性暴力防止基本法,終於有由國家統一建立與公布的法律根據,但直至二一年三月依然看不到國家統計有關「女性暴力」(對女性行使的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性買賣、性騷擾、持續性的折磨行為、其他親密關係內之暴力、透過資訊通訊網行使暴力)的數據。書末附錄三五頁「直到死了才分手的女性的生命畫下句點」的親密殺人的紀錄。最喜歡這本書在最後由女權運動家說的,不是強調女性「發聲」,而是希望大家做好聆聽的準備,展開對話,共同討論。
ꌚꂑ|綠的少女#
@sleepatease
Sun, Feb 16, 2025 4:44 AM
林小幻
@mh0912080081
Tue, Feb 18, 2025 2:34 AM
看這本的時候深感無力,受害者求助無門,且因為受害者的經濟實力及社會氛圍使然,受害者無法逃離加害者,最終導致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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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atease
Tue, Feb 18, 2025 4:43 AM
林小幻
她們不只不該死也應該不會死,卻還是死了。早在她們失去生命之前,她們的人生就已經都是暴力了。這本書沒有太多理論與批判,如前言說的,
「並不是和那男人交往的妳做錯了什麼,也不是想盡辦法和那男人分手的妳該負的責任。責任在於這個社會。」
更多的是感到愧疚、深感遺憾的傾訴、控訴與盼望,希望大家為此產生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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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只是想分手而已,卻都死了。「她們不過是要對方別喝酒,或因為喝醉才被殺害;她們要對方省錢,或因為說對方太揮霍而被打死;還有女性只是表達對其他男性的好感就被毆打致死;也有女性因為先回家,或是甚至毫無理由就被打死。」「最少」十天就會發生一次唯有女性送命才能終結暴力的情況,被命名為「親密殺人」,而非被當作浪漫詞彙在使用而侷限於特定年齡層、被認為只是戀人在打打鬧鬧卻以殺人作結的「約會暴力」。所有判決書描述的被害者處境令人毛骨悚然,加害人的陳述令人髮指。
讀嘛讀嘛
「要是問:『為什麼殺人?』他們的答案只有一個:『因為她不聽我的話。』基於她不替我做飯、不跟我做愛等與性別角色相關的脈絡,於是他們殺了人。但這些約會暴力、親密殺人,沒有人問為什麼那些女性非死不可,卻只一再聽到加害人的說詞。(⋯⋯)法官問遭受家暴、最後殺害丈夫的妻子為何不開門逃跑。法官也問約會暴力的受害女性:『為什麼不跟男人分手?』表示法官渾然不覺被害人面對的不是『門』而是『牆』的處境。」
「不是將不幸且柔弱的女性視為無反抗能力的弱者,追求在相同分類內特別加重處罰,而是從一開始就不該將親密人與金錢關係、口角、肢體衝突等殺人類型(*)綁在一起,應該根據案件不同,歸類為重大類型。之所以這麼認為,是因為這是一種利用信任信賴關係的犯罪,在交往關係中會持續經歷極端的痛苦,且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造成莫大痛苦。或者也可以維持目前分類(*),但將『利用親密關係與信賴關係,持續行使暴力』額外納入加重因素。」
*「第二類的普通動機殺人與第三類的指責動機殺人(報復殺人、金錢/不倫/組織利益為目的之殺人、其他犯罪行為與防止犯罪事跡敗露為目的之殺人、隨機殺人、其他)之間,扣除隨機殺人,能看出有明確的區分嗎?」
她們不只不該死也應該不會死,卻還是死了。早在她們失去生命之前,她們的人生就已經都是暴力了。這本書沒有太多理論與批判,如前言說的,「並不是和那男人交往的妳做錯了什麼,也不是想盡辦法和那男人分手的妳該負的責任。責任在於這個社會。」更多的是感到愧疚、深感遺憾的傾訴、控訴與盼望,希望大家為此產生共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