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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失蹤24小時才能報警嗎?
高雄市發生駭人聽聞的連環殺人案。根據新聞報導,住在楠梓區的趙林姓婦人2月2日外出後失聯,2月6日警方在前鎮運河打撈到趙林姓婦人的遺體,懷疑與張姓男子有關。鑑識人員於張嫌家採證時,檢測到另外2位女性的血跡,分別屬於失蹤已久的黃姓、張姓婦人。

當家人突然失聯,必須「失蹤滿24小時」才可以報警嗎?

🚨| 失蹤滿24小時 才能報警?
內政部警政署的《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並未規定失蹤人必須失蹤滿24小時才可以報案。只要在我國設有戶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跡不明,就會屬於「失蹤人口」:
1. 隨父、母、親屬離家,或自行離家出走;
2. 遭逢意外災難、天然災難;
3. 迷途走失;4. 上、下學未歸;
5. 因智能障礙、精神或失智症走失;
6. 其他原因失蹤。(留言區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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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的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家長、家屬或親屬,都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果失蹤人在臺灣沒有親屬,村長、里長、鄰長或相關專責單位人員也可以通報失蹤。

⚠️警察機關接獲失蹤人口報案後,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的轄區,原則上都必須受理,並開始實施失蹤人口查尋。如果涉及 刑事案件 時,應立即陳報刑事單位處理。此外,如果失蹤人未滿7歲、罹患重病、有自殺可能等急迫情形,警方應實施緊急查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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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警察有受理報案?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時,應提供「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也就是俗稱的 三聯單 ,上面會記載報案人的基本資料、受理案件的類型與內容等資訊。
🔎報案2天後,可以上警政署的 受理案件查詢網站 , 依案件編號查詢案件的進度。
受理案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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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拒絕受理報案,或不提供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可以索取異議單或向警員的上級機關、政風室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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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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