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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秉澄犯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共5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劉向婕犯指揮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共5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林于倫、吳沂珊各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共53罪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年。杜秉澄受詐欺集團上層成員TG暱稱「小老虎」之指揮於民國112年1月起籌組詐欺集團後端水房先後招募吳沂珊、劉向婕,並與劉向婕共同招募林于倫,由杜秉澄操縱、指揮,劉向婕依杜秉澄指示指揮後端水房成員,杜秉澄、劉向婕、林于倫、吳沂珊與詐欺集團成員陸續對本案53名被害人實行詐術後,將詐得之款項經由TG暱稱「黃金(阿拉伯語)」操縱之前端水房、杜秉澄操縱之後端水房交回詐欺集團上層,同時由「小老虎」將泰達幣經由後端水房轉入前端水房,以此形塑外觀,以此保有上述詐欺取財犯罪所得進而洗錢合計2,28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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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水房、後端水房及本案詐欺集團上層僅為虛擬資產與新臺幣間交換之外觀
劉向婕涉助詐騙集團洗錢一審遭判10年 杜秉澄15年、林于倫8年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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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秉澄自民國112年1月13日下午1時27分前之同月某時起,與「小老虎」、「黃金」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同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杜秉澄受「小老虎」之指揮,負責運作後端水房,待本案詐欺集團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指示匯入「黃金」操縱之前端水房所使用之帳戶,再匯入後端水房使用之帳戶後,透過提領款項、轉入其他使用之帳戶、至虛擬資產交易所交換為虛擬資產等方式,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杜秉澄乃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招募吳沂珊、劉向婕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杜秉澄與劉向婕並共同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43號案件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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