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施國隆未考量蕭銘彬為廉政風險人員,竟在文資局政風室主任空窗期間,於107年11月5日,將蕭銘彬調至主辦採購業務之秘書室事務科科長職務,且未作任何防範監督措施,致使蕭銘彬於辦理雲端火災預警採購案時,違反政府採購法洩漏採購應秘密之資訊、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其後施國隆又在文資局政風室主任再度空窗期間,於109年3月10日將蕭銘彬陞任為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綜理秘書室含採購在內之全般業務,蕭銘彬居然於109年3月、6月、12月分別在秘書室主任辦公室及專門委員辦公室公然接受得標廠商送來雲端火災預警案之賄款(詳情如原判決蕭銘彬違失事實貳之三所載),施國隆均有監督及防範貪瀆不周之嚴重違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3 年度澄上字第 2 號懲戒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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