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3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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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百分之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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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501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