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4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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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皓心白告竟意圖使王勻柔受刑事追訴,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1年5月8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持載有上開傷勢之診斷證明書,向文林派出所警員誣指因王勻柔穿越公車隙縫害其緊急煞車使其身體整個往前撞到方向盤,造成前胸扭傷、前頸部擦挫傷、左手肘撞到車門、右手手指扭傷、右手手腕扭傷等傷害,並對王勻柔提出告訴,以此方式向職司偵查犯罪職務之警察機關誣告王勻柔涉犯過失傷害罪嫌,致王勻柔遭刑事偵查,而有受刑事處分之危險並非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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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柳皓心因上開交通事故於111年3月24日與王勻柔達成和解,內容為給付慰問金新臺幣(下同)6,600元,惟後續王勻柔認為柳皓心在過程中對其酸言酸語,且在訊息上沒有表現出道歉的態度,故於111年5月6日對柳皓心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柳皓心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06號判決處拘役5日確定),詎柳皓心為反制王勻柔所提前揭刑事案件告訴,明知其於111年4月2日21時32分至新光醫院急診外科就診,經診治後診斷為「前頸部輕微擦挫傷。右手痛、疑似扭傷。左肘痛、疑似扭傷。前胸痛、疑似扭傷。」等傷害,非因上開車禍事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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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意圖使王勻柔受刑事追訴,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1年5月8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持載有上開傷勢之診斷證明書,向文林派出所警員誣指因王勻柔穿越公車隙縫害其緊急煞車使其身體整個往前撞到方向盤,造成前胸扭傷、前頸部擦挫傷、左手肘撞到車門、右手手指扭傷、右手手腕扭傷等傷害,並對王勻柔提出告訴,以此方式向職司偵查犯罪職務之警察機關誣告王勻柔涉犯過失傷害罪嫌,致王勻柔遭刑事偵查,而有受刑事處分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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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王勻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