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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酒在長期菸酒專賣、價格平穩之制度下,乃國人之大量消費品,惟歷經菸酒專賣改制與加入世貿組織WTO談判之影響,零售商與民眾預期米酒價格上漲,而國人之料理習俗與飲食習慣,一時難以更易,故坊間出現囤積爭購行為,造成市場混亂,消費者權益受損情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公布、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乃課人民就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之行政法上義務,並對違反此一行政法上義務者,處以罰鍰,以維護穩定米酒價格維持市場供需之公共利益本質上乃為穩定米酒市場所採之經濟管制措施揆諸專賣改制前後米酒短缺市場失序,致有民眾須持戶口名簿排隊購買之情形https://cons.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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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92 年度訴字第 4483 號原告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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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第 19條91 年 6 月 12 日修正前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 1 倍至 3 倍之罰鍰︰一未依第 9 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二於第 14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稅者四、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八、其他違法逃漏稅者。」復依前揭該法第 8 條之規定,每瓶 0.6 公升裝之米酒,其應納酒稅 90 元(150元 x0.6=90 元),是如有逃漏該每瓶 90 元酒稅者,除補徵稅款每瓶 90 元外,另須受到按補徵稅額處1 倍至 3 倍之罰鍰,即每瓶 90 元至 270 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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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應予強調者,菸酒稅法對於逃漏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之處罰亦不過如此,其於同法中對於未逃漏菸酒稅,僅係未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者,反處以每瓶 2 千元之罰鍰,其輕重是否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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