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peterArthur
1 個月前
**李世明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7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李世明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聲請異議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254 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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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7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李世明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聲請異議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