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醫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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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志達係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並為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永泰護理之家」院長及負責醫師,分別僱用張簡枝富、邵翔樺(所涉業務過失致重傷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陳亞疄(原名陳映伊)、侯秋珠等人。其等在護理之家之職務,係由張簡枝富擔任照服員;邵翔樺充任登記負責人並偶爾協助處理行政庶務;陳亞疄為專任護理師;侯秋珠則為每月約前往2次之特約護理師。洪金源於民國106年1月初,因中風肢體活動受限又獨居生活,與胞弟洪金呈商討後,於同年1月22日入住護理之家。蕭志達於照護期間明知醫師非親自診療,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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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27日再分別傳送訊息通知蕭志達關於洪○源之陰莖於移除尿管前仍均有受損、惡臭情形,但蕭志達仍未到場檢查,僅觀看照片即指示為洪○源開立抗生素,仍未指示將洪○源送醫(訴字卷第309-310頁);張簡○○復於106年2月28日、3月1 日分別傳送訊息通知蕭志達關於為洪○源擠膿、洪○源尿不出來、膀胱漲等情形,蕭志達仍未到場檢查,而僅觀看照片即表示危機比較解除,指示改插最小尺寸的尿管,並未將洪○源送醫(訴字卷第310-3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