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雛妓/原住民/性產業

看見受難少女──從莫那能文學作品突破沉默的牢籠(上) - 台灣教會公報新聞網
看見受難少女──從莫那能文學作品突破沉默的牢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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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莫那能未成年的妹妹遭堂姊夫賣給娼寮成為雛妓。 莫那能千方百計將妹妹救出之後,1984年,妹妹卻又因著家人重病、家計困難的因素而自願回到娼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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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為雛妓所承受的身心代價、眾多少女為家人所作的犧牲,以及原住民族人因極度貧困而無從選擇的命運,皆讓莫那能痛心疾首,並因此寫詩關注雛妓處境,踏上救援雛妓的社會運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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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台灣存在著人口販運問題,許多未成年少女因故被賣至娼館,在市場需求下成了雛妓。雖然可以獲取收入,但是賣淫帶給少女的傷害及生活、婚姻和家庭問題,遠非金錢可以彌補。此外,從娼所得也備受剝削。但因著老鴇、保鑣甚至員警的勾結,雛妓很難逃跑,只能任憑娼館發落,淪為娼妓產業中的非法勞力人口。娼館中甚至有對女性施暴折磨,逼迫賣淫的情況。

娼妓產業形成的背後固然有眾多因素,然而統計事實顯示,被迫賣身的原住民少女,大多出身自貧窮家庭。「貧窮使原住民長期處於經濟弱勢,也導致……婦女從娼,性產業侵襲原住民部落的主要原因,」長期關注娼妓產業問題和救援雛妓的婦女救援基金會,是台灣婦女運動的先驅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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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的救援實例與統計數據顯示,從娼者中有相當高比例為原住民婦女,1987至1988年間的正風專案取締統計,甚至得出原住民婦女從娼比例高於平地婦女13.94倍。1980年代,婦女權利運動者、原權人士以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的彩虹婦女事工中心,因著關心娼妓產業和雛妓議題,帶頭掀起一波波救援與抗爭。第一任原權會會長胡德夫,甚至曾於政見發表場合上沉痛控訴:「……你們有人去嫖妓,被嫖的是我們山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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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6年,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婦女事工中心以救援雛妓為主題的「彩虹專案」,結合婦女、人權、原住民與宗教團體的力量上街頭,喚起社會大眾關注原住民少女的處境。1987年,約1萬5000人在買賣與剝削雛妓最嚴重的華西街發起遊行,反對人口販賣。經過十餘年各方團體的努力,1997年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001年立法加重人口販子與嫖客的刑罰、公布嫖客照片與姓名,販賣雛妓的惡行才逐漸消失在社會上。
鳳梨草
公布嫖客姓名照片實在是好方法......唉
☀朝狐☀
現在就會說公佈這些犯罪者照片姓名違反人權,人權都被這些臭左弄成髒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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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條公布姓名跟照片的罰則好像被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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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34條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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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存取異常
一、裁嫖客對嫖客採『非告訴乃論』與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需接受輔導教育(第35條)。
二、對色情業者之處罰
(一)刑事制裁皆採『非告訴乃論』。
(二)採重罰以收嚇阻作用,例如:
1、意圖營利、引誘、媒介、容留、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3條)。
2、買賣人口,強迫賣淫,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第24條、第25條第1項)。
3、採『高罰金』以增加業者之風險及成本:本條例罰金之高,為其他法律所罕見,其目的在於增加業者之風險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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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務員及民意代表之加重處罰:(第30條)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如有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5、公告加害者之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並實施輔導教育(第34條、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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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網站可以看出來民國96年的時候還在,104年就修改掉了
https://lis.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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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剩下兒福還保留公布機構名稱及加害人姓名

犯兒少法「公布姓名」逃不掉 衛福部:5月起中央統一公告、永久掛網!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遭裁罰的民眾,依法要公告姓名,但現行作法是由各縣市政府自行上網公告,引發「在台北市違規、跑到台南市去工作可能查不到」的疑慮,衛生福利部今(15)日表示,今年5月起已經要求各縣市一律得在中央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網站上的「裁罰專區」統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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