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犯罪@ironyaria2 - [性侵/未成年] 彭男說二人係出於兩情相悅之情慾交流,且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判決書裡面的被告完整藉口:兩造互動並無實力地位不對等或支付對價之情形,而係出於兩情相悅之情慾交流。又被告所為系爭侵權行為,係經原告所同意,且我國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對於國小、國中之少年,均有提供適齡且與時俱進之性健康、生殖健康、性教育及情感教育之性別平等教學資源,其中就未滿14歲之少年不得與他人發生性交或製造性影像等行為,應為原告所明知,然原告却置若罔聞,而同意被告對其為上開行為,顯見原告對自身所受損害亦與有過失,應減輕或免除被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