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陳凱凌民國109年至111年擔任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期間,(一)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黃宣燁之賄賂、飲宴應酬及性招待(二)110、111年間未將借貸予長盈環宇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銘威(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債權如實為財產申報。(三)110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以加計400萬元提高總價之方式,欺騙地政士在實價登錄系統登錄不實的房價,向銀行超貸,詐取約338萬元現金,並隱匿犯罪所得觸犯洗錢罪。(四)109年間明知應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准首長宿舍租賃申請、經費支出及財物採購案,卻僭越市府職權自行核定,獲得房屋租金及財產上利益。(五)不當指示屬員及怠惰行事,造成「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發生執行進度延宕與公庫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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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
二、被付懲戒人之貪污行為業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8款、第4項前段規定,已不得被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其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之「免除職務」處分。參酌上述規定結果,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並無實益,本件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爰為免議之判決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2年度澄字第13號陳凱凌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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