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i🐳
Rabi🐳
先說結論,基本等於廢死。
但考量臺灣民情所以不廢。
Rabi🐳
重點以下:
Rabi🐳
第三審都必須要有強制辯護、法官同意判死門檻從「過半數」改為「一致決」。(只要有法官支持廢死或認為情可憫、其罪可恕,或情節非最嚴重就不判。
Rabi🐳
「有精神障礙、精神有缺陷的狀況,大法官認為囚犯在訴訟上辯護能力、受刑能力均不足,應不得科處死刑」
(意思是除了有精神障礙、無行為能力外,包括憂鬱症、躁鬱症等等,只要在法庭上無法詳細為自己辯護的,不可判死。
Rabi🐳
聲請的死囚若不是犯「最嚴重之罪」而被處死刑,可以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所謂「最嚴重之罪」之定義期大法官僅指刑法中的「四大」死刑「強制性交殺人罪、強制猥褻殺人罪、普通殺人罪、擄人勒贖罪」。
另,「最嚴重應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
Rabi🐳
即使符合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則仍需綜合犯罪情狀,包含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產生危險或損害、違反義務的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等,確認該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情形,方得判決死刑。
阿基@GJ運動會B17
最嚴重的定義不明
Rabi🐳
最嚴重犯罪類類型+最嚴密證據,經過檢察總長、法官一致決,方可判死。

所謂「最嚴重犯罪類型」(構成一定要侵害受害者到生命、重傷不算、半死不活也不算、不知道這樣下手對方會死也不算)。
(主觀直接故意,預謀犯案、殘忍、殺害多人、傷害老人小孩孕婦等、隨機對象、嚴重侵害被害者人格等等,數項併行,才達成最嚴重犯罪類型+最嚴重犯罪行為)

而上述所有達成,都要有嚴密證據。
Rabi🐳
阿基@GJ運動會B17 : 大法官用舉例非列舉。基本上怎樣殺人才叫最嚴重。這或許已經變成一個測試標準。
阿基@GJ運動會B17
我在思考「引發捷運無差別殺人造成十死以上」、「凌虐殺害檢警法或其家屬一人」、「監禁綁架強暴幼童數人」、「引發恐怖活動爆破對不特定人造成重度傷殘」,哪個算最嚴重
Rabi🐳
阿基@GJ運動會B17 : 所以我陪聽的老師就提出「所以聽起來媽媽嘴事件的陳小姐,把老闆夫婦下藥捅死推進河中棄屍,跟大法官提出的例子相比,並不是很嚴重囉?」
(又沒凌虐,對象也不是弱勢,還下藥讓人無恐懼死亡?)
阿基@GJ運動會B17
這完全達到實質廢死了嘛,只要說我不知道他這樣會死就好了
Rabi🐳
@f787f - 還不錯啊XD
啊...這邊有人想扯立法院。提一下,最嚴重之犯罪類型之定義不是給立法院定的...是法官心證。
Rabi🐳
阿基@GJ運動會B17 : 聽起來,近年數起死刑案,只有鄭捷、王景玉有機會觸到「最嚴重犯罪類型」。
但王景玉曾稱自己精神狀況不佳,有「思覺失調症​」,醫生也有開證明。
所以依照最新釋憲,連他也不會被判死。
Rabi🐳
阿基@GJ運動會B17 : 所有行為都要有嚴密證據、證據不足就掰了。上法庭只要看起來無法為自己辯護,就關回去繼續審。
無法判定最嚴重、法官一致決,跟廢死差不多。
Rabi🐳
阿基@GJ運動會B17 : 大概要嚴重到跟希特勒或賓拉登或像美國高知識連續殺人犯或校園槍擊案一樣,還要有嚴密證據是他們做的。而且這個兇手要神智清楚、智商正常。

簡單的說要是完美、無瑕疵兇手才會被判死。
Rabi🐳
以後檢警要瘋了,不過現在大概檢察總長已經瘋了。37位死囚應該已經在排隊提交申請,要求總長判斷他們是不是「最嚴重」。
阿基@GJ運動會B17
喜提無期
Rabi🐳
阿基@GJ運動會B17 : 以後殺人會開始討論誰是最嚴重殺人。
殺認識的人、不認識的人,哪個最嚴重呢?
殺青壯人、幼童、老人、孕婦,又是哪個最嚴重呢?
殺人目的為取財、性侵、綁架哪個最嚴重呢?
殺1個、2個、10人以上,哪個最嚴重呢?
殺人手法是燒死、撞死、砍死、毒死、炸死,哪個最嚴重呢?
殺父母兄姊、伴侶、親生小孩、路人小孩、路人老人、路人孕婦、老闆、路人,又是哪個最嚴重呢?
殺人時候的心情是義憤、愉悅、興奮、難過、痛苦,哪個最嚴重呢?
Rabi🐳
三位被認為「精神缺損」直接免死。
林于如低於平均智商、憂鬱症。 林于如連續殺人案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但有高職學歷
Rabi🐳
Rabi🐳
沈岐武
2010第一件死刑定讞:沈岐武
就連廢死聯盟都沒寫他到底精神狀況哪裡有問題,只說精神狀況不佳、長期受精神疾病所苦...所以這樣也可以???
Rabi🐳
唉,不看了,降SAN。
欸Juo
https://images.plurk.com/j8KMHIxmt7auo4b26PUXo.jpg 科科你們沒有抗中保台還管死刑犯幹嘛
欸Juo
票豬真的廢到笑
阿基@GJ運動會B17
我想對挺多人來說很重要
武士の故郷➹ただの終わりじゃい
副所長那個據說也有在走死刑釋憲,不過他前幾年伏法了
Ra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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