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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林姿妙自民國106年6月28日至108年10月16日期間前後擔任羅東鎮長及宜蘭縣縣長期間自己承認每月只有約15萬元薪資及3萬元租金收入,卻有上千萬元來源不明的現金,並指示助理張桂綾以已開立的支票,存入向他人租用或無償借用的金融帳戶後提領,以這樣洗錢方法製造向他人循環借貸的假象,涉犯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嫌,還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嫌。謝姓證人開庭時強調,她與林姿妙單純只是昔日同學關係,因當時林姿妙丈夫林明正去世後,兒女念書需要學費,因此才多次借錢給林姿妙。林姿妙每次借錢時,都是先打電話給她約定好借款金額,再由張桂綾持支票來借款,她因工作繁忙,都把存摺與取款條交給張桂綾去取款。謝姓證人表示,她與林姿妙維持信賴關係,不向林姿妙收取利息,林姿妙也都有借有還。林姿妙表示,林明正去世後CNA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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