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聲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Peterarthur
蔡明宏因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所犯之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爰依聲請參與訴訟等語。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B6為本案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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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Arthur - 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已停職)被控於96年間強制猥褻女書記官,並於111年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