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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已停職)被控於96年間強制猥褻女書記官,並於111年間涉嫌猥褻女法官。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蔡男有期徒刑2年2月。蔡男表示,將提起上訴,力爭清白。蔡明宏在判決後發表聲明,強調自己絕無任何猥褻行為,並表示本案審理過程所呈現的證據已足證他並無對告訴人等有何不法行為,法院卻置之不理,予以忽略,但對於明顯與證據矛盾、存在重大瑕疵的告訴人指訴,法院卻
被控猥褻女書記官女法官 男法官判刑2年2月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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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必要的質疑與審查,率予採信。蔡明宏指出,由今天的判決結果可見,法院未充分斟酌對他有利的事證,採認告訴人片面且與客觀證據不符的指控,導致判決背離事實、顯失公平,深感不服,堅決提出上訴,力爭清白到底。

檢方起訴指出,蔡明宏於民國111年11月間邀約女法官共進晚餐,下山時佯稱頭暈,把車停靠於避車彎內,以女法官工作辛勞、關心傷勢為由,突伸手揉捏女法官的後頸、肩膀,並徒手扣住女法官的左手腕。

女法官於過程中不斷哀求,蔡男見女法官無力防衛,突伸手摸向女法官大腿,並涉嫌隔著褲子用手觸碰女法官私密處得逞。因女法官向蔡男佯稱丈夫在找她,蔡男才開車載女法官回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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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宏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對B6犯罪部分);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對A1犯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貳、事實及理由摘要:一、犯罪事實:(一) 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間,擔任本案機關之行政庭長,於同年月1日起,因其該股配置之下屬C2請假由B6代理,竟於同年月7日晚間,邀約B6共進晚餐,餐後以勘查本案機關淨山活動為由,開車搭載B6前去陽明山山區,並將車輛停在某周邊無其他車輛、住家之道路避車彎處,以要幫B6按摩肩膀為由,要求B6前往汽車後座,B6懼於被告之職位及權勢,不得不隱忍屈從,被告在汽車後座為B6按摩肩膀過程中,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不顧B6言詞及肢體抗拒,違反B6意願,對B6為強制猥褻行為。嗣B6趁隙推開右後車門逃出車外,被告始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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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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