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有起訖時間,因此屬於限時法 (暫時法)。在限時法有效期限內所違犯之行為,縱使於裁判時(判決時)該限時法已失去效力,法院仍應適用該限時法予以定罪科刑。

高分院進一步說明,限時法應於期間屆滿後,仍應對於期間違犯的犯行進行追訴、處罰並執行刑罰,始能確保相關法律所設定的規定效果在有效期間內能夠保持作用,而不至於造成民眾抱持「期間過後便不會受到制裁」的僥倖心理而違犯相關禁令。

再者,也可防止當事人(違犯者)透過拖延訴訟的手段,在法律失效後脫免刑罰。郭男因感染COVID-19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期間,必須於111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居家隔離但於12月30日擅自離開居家隔離處所
違反COVID-19條例案 地院不受理遭花蓮高分院發回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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