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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就本件再審的審理範圍僅限於100年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七的部分,應先予以敘明。
貳、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
一、黃焜璋是衛生署技監,於97年5月21日至100年3月25日止兼任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醫管會)執行長,負責綜理該委員會及衛生署所屬醫院的所有事務,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李源芳於98年12月16日至100年3月26日間,擔任基隆醫院院長,對該院依政府採購法所辦理的100年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有關核可請購需求、核定底價、開標結果及指派驗收人員等事宜,具法定職務權限;被告自92年9月1日起至100年3月26日止,擔任基隆醫院心臟科醫師兼科主任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再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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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焜璋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王炯琅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李源芳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林繼敏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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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繼敏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案號:z99009)」採購案)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林繼敏無罪。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源芳、溫斯企有罪,及李孟儒就原判決附表編號七(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十六)部分,均撤銷。
李源芳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源芳被訴辦理「2D心臟超音波掃描儀(案號z99007)」採購案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起訴書犯罪事實九)部分無罪。
溫斯企、李孟儒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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