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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憲法法庭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暫時處分 的聲請作出了裁定。

裁定指出,考量部分法律規定有 違憲疑義 ,施行可能會使國家機關在憲法上的權限位移,或影響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憲法關係,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具有防止的急迫必要性,唯有作出暫時處分才能避免危害的發生。
因此裁定部分條文 暫時停止適用

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暫時處分具有時效性,當本案作出裁判,或作成6個月之後,又或者是有特殊原因而經過裁定撤銷時,暫時處分就會失效。

憲法法庭將於8月6日,針對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後續發展值得我們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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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條暫時停止適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第15條之4)
2. 聽取報告與質詢(第25條)
3.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4. 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
5. 聽證會之舉行(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6項)

🔸《中華民國刑法》:藐視國會罪(第14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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