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三、檢察官認被告李京倫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洪秀柱於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8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37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5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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