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所提供之證據,合理懷疑犯罪嫌疑人涂誠文涉嫌犯刑法第268條營利賭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並對於本案高額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908,842,046元曾有事實上共同處分權,稽之聲請人提出之釋明,原裁定附表所示第三人所有之38個金融帳戶,均由犯罪嫌疑人涂誠文實際掌握,屬其責任財產,尚在本案犯罪所得範圍內,且就原裁定附表所示第三人之財產,予以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因認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而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573 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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