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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國昌被控於擔任高雄市桃源區長任內,向廠商收受賄賂新台幣159萬元,另收受不正利益20餘萬元。最高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顏男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確定。

顏男後來調職到鳳山區公所,於103年間申請自願退休。鳳山區公所在顏男貪污案判決定讞後函報銓敘部,銓敘部重新審定顏男退休案,溯自退休生效日起自始剝奪全數退離給與。高雄市政府今年5月間移送懲戒。
前高雄桃源區長收賄判8年半 追懲過時效判免議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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