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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5條之普通侵占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與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如檢察官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背信案件 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新聞稿(113-刑08)-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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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顧大義背信案件,關於「刑法第335條之普通侵占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與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的裁判基礎法律問題,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的積極歧異。本庭評議後擬採肯定說之見解,並以本院84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刑事判決(即否定說)與87年度台非字第407號刑事判決(即肯定說之⒈),均係就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間得否變更起訴法條而為立論,至於86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即肯定說之⒉),其案例事實則係針對普通侵占罪與背信罪二者得否變更起訴法條之說明。由於前者本院先前見解已有積極歧異,為臻體系解釋之一致性,因認有就此法律問題併為求取一致見解之必要,乃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向本院其他刑事庭提出徵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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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顧大義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犯背信共3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

三、本判決認為原判決將檢察官起訴書所引的起訴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予以變更,改論上訴人以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並無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上訴意旨以本案背信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且侵占與背信兩者基本事實並不相同,並無事實同一,應無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原判決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所持法律見解,即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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